为进一步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保障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种用动物健康标准》。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24日
种用动物健康标准
为了提高种用动物健康水平,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特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与动物疫病相关的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和检查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饲养的种用动物。
2 定义
本标准所指种用动物,是指经过选育、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种猪、种牛、种羊、种马(驴)、种禽(鸡、鸭、番鸭、鹅)等动物。
本标准所指健康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范围和相关定义,种用动物在动物疫病方面应符合的要求。
3 防疫条件要求
3.1饲养场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选址距离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要求执行),并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2按国家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免疫档案齐全。
3.3调出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引进种用动物的,应当严格执行隔离观察制度。
3.4开展定期消毒、灭鼠杀虫,有防止鸟类等野生动物传入疫病的设施和措施。
3.5按国家规定加施畜禽标识,养殖档案齐全。
3.6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开展动物疫病监测,监测结果符合规定要求。
4 种猪健康标准
4.1未发生口蹄疫、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炭疽、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猪丹毒、猪肺疫。
4.2临床健康。
4.3对口蹄疫、非洲猪瘟、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伪狂犬病进行监测,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
5 种牛健康标准
5.1未发生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棘球蚴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牛病毒性腹泻、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5.2临床健康。
5.3对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结节性皮肤病进行监测。口蹄疫、牛结节性皮肤病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应为抗体阴性,结核病经变态反应或γ-干扰素体外检测法检测为阴性。
6 种羊健康标准
6.1未发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炭疽、棘球蚴病、绵羊痘和山羊痘、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6.2临床健康。
6.3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进行监测。口蹄疫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小反刍兽疫病原学监测结果表明无病毒感染,布鲁氏菌病血清学检测应为抗体阴性。
7 种马(驴)健康标准
7.1未发生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
7.2临床健康。
7.3对非洲马瘟、马传染性贫血、马鼻疽进行监测,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
8 种禽健康标准
8.1未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鸡白痢、鸭瘟、小鹅瘟。
8.2临床健康。
8.3对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白血病进行监测,病原学监测结果为阴性。
9 检测方法
9.1口蹄疫
按《口蹄疫诊断技术》(GB/T 18935)执行。
9.2非洲猪瘟
按《非洲猪瘟诊断技术》(GB/T 18648)执行。
9.3布鲁氏菌病
按《动物布鲁氏菌病诊断技术》(GB/T 18646)执行。
9.4炭疽
按《动物炭疽诊断技术》(NY/T 561)执行。
9.5猪瘟
按《猪瘟诊断技术》(GB/T 16551)执行。
9.6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
按《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诊断方法》(GB/T 18090)执行。
9.7伪狂犬病
按《伪狂犬病诊断方法》(GB/T 18641)、《伪狂犬病病毒荧光PCR检测方法》(GB/T 35911)执行。
9.8猪丹毒
按《猪丹毒诊断技术》(NY/T 566)执行。
9.9猪肺疫
按《猪巴氏杆菌病诊断技术》(NY/T 564)执行。
9.10结核病
按《动物结核病诊断技术》(GB/T 18645)、《结核病病原菌实时荧光PCR检测方法》(GB/T 27639)执行。
9.11棘球蚴病
按《动物棘球蚴病诊断技术》(NY/T 1466)执行。
9.12牛结节性皮肤病
按《牛结节性皮肤病诊断技术》(GB/T 39602)执行。
9.13牛病毒性腹泻
按《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诊断技术规范》(GB/T 18637)执行。
9.14牛传染性鼻气管炎
按《牛传染性鼻气管炎诊断技术》(NY/T 575)执行。
9.15小反刍兽疫
按《小反刍兽疫诊断技术》(GB/T 27982)执行。
9.16绵羊痘和山羊痘
按《绵羊痘和山羊痘诊断技术》(NY/T 576)执行。
9.17山羊传染性胸膜肺炎
按《山羊接触传染性胸膜肺炎诊断技术》(GB/T 34720)执行。
9.18非洲马瘟
按《非洲马瘟诊断技术》(GB/T21675)执行。
9.19马传染性贫血
按《马传染性贫血病琼脂凝胶免疫扩散试验方法》(NY/T 569)执行。
9.20马鼻疽
按《马鼻疽诊断技术》(NY/T 557)执行。
9.21高致病性禽流感
按《高致病性禽流感诊断技术》(GB/T 18936)执行。
9.22新城疫
按《新城疫诊断技术》(GB/T 16550)执行。
9.23禽白血病
按《禽白血病诊断技术》(GB/T 26436)执行。
9.24鸡白痢
按《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技术》(NY/T 536)执行。
9.25鸭瘟
按《鸭病毒性肠炎诊断技术》(GB/T 22332)执行。
9.26小鹅瘟
按《小鹅瘟诊断技术》(NY/T560)执行。
附件: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574号.ofd
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