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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上海这家大型超市被罚

   2022-06-27 食品伙伴网夏荷413
核心提示: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2万元。……(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因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18.05元,罚款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立案查处。
 
  当事人上海世纪联华西部商业有限公司中环路店,在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288号A-B1F-01经营大型超市。当事人于2021年9月16日起在上述地址上架销售均健加州鲈麻辣酸菜(净含量361克/盒)。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产品外包装背部标签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5月5日,标签上写了三个独立包装产品的相关信息,分别是(1)均健加州鲈鱼片,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12个月;(2)麻辣调味酱,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12个月;(3)老坛酸菜(盐水渍芥菜),生产日期:见外包装处,保质期真空包装0度到-18度保质12个月。上述预包装食品里面有5个独立包装的产品:分别是(1)均健加州鲈鱼片,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2)麻辣调味酱,独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2月25日;(3)老坛酸菜(盐水渍芥菜),独立包装上的生产日期是2021年3月11日;(4)冻干蔬菜包,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相关信息;(5)辣爽油包,独立包装上无生产日期,且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相关信息。该产品未在外包装标签上标注冻干蔬菜包、辣爽油包的产品信息,且产品内单件食品生产日期早于外包装标注的生产日期。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2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
 
  经查,该产品系当事人总部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从广州顺德均健现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货,并由总部仓库向当事人门店送货。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下架这款产品,销售数量2盒,上述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026元,违法所得10.62元。
 
  另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25日进货双汇极菲牛排(生产日期:2021年03月27日)一箱(30盒),进货价21.4元/盒(含税)。上述产品保质期8个月,2021年11月29日上述产品已超保质期,当日售出6盒,销售价24.8元/盒(含税),无库存剩余。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148.8元,违法所得18.05元。
 
  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以及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其中,对于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均健加州鲈麻辣酸菜时,查验了上述产品供应商的资质信息,对产品外包装完整性进行了检查,记录了产品入库信息,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产品实物图片,外包装标签信息完整并标注生产日期,在不对该产品拆包的情况下,无法核实包装内独立包装产品的标注信息的完整性,无法发现独立包装产品与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涉案批次的产品在销售时内部独立包装产品仍在保质期内,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此外,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产品已经销售且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捌圆伍分;二、罚款人民币贰万圆整。



日期:2022-06-27
 
地区: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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