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2022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农发〔2022〕1号)部署,按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以下简称《办法》),农业农村部决定开展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2019—2020年认定和监测合格、递补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一)企业填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规定,组织本辖区监测范围内的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填写监测材料。
(二)省级审核。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监测企业所填报材料进行审核,会同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提出监测结果建议。如有递补企业,需报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监测结果建议和相关材料,以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农业农村部。
(三)评审审议。农业农村部对监测材料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提出监测意见。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对监测意见进行审议,确定第十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合格企业、淘汰企业和递补企业名单,并公示递补企业名单。
三、材料报送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于2022年7月22日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份。
(一)监测结果建议。包括监测过程和做法,监测合格企业的经营发展、联农带农、更名情况,不合格企业的淘汰原因,递补企业的基本情况,附合格、不合格和递补企业建议名单,并提供征求省级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同意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有递补企业,同时提供省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定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见附件)。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初步监测合格和递补的企业需在信息系统(http://202.127.46.84)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淘汰不合格企业,递补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对脱贫地区推荐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对从事粮油、种业的企业,以及注册地在县域的企业优先递补,并在递补企业建议名单中予以注明。按照等额递补原则,不得超报,凡超报的一律退回重新报送,逾期不再受理。
(二)严格遵守相关纪律和规定,不得泄露监测企业的有关信息,严禁通过不正当手段或私下交易行为区别对待企业,影响监测的公正性,切实做到公平、廉洁监测。
(三)龙头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电子版与纸质版一致性进行复核、把关。一经查实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企业申报资格。
电 话:010–59192712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
邮 编:100125
附件:第十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
附件
第十次农业产业化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申报书
申 报 企 业:(盖章)
申 报 日 期:
一、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企业需在信息系统中填报,并通过系统打印带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材料”水印字样的纸质材料(格式及填表说明详见系统)。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介绍(3000字左右)。说明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和2021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相关会计报表必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盖骑缝章,或在每页盖章。集团公司应提供集团财务合并报表说明。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由企业的开户行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出具,具体说明2020—2021年企业有无银行资信方面的问题。
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需要说明三年内(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企业有无重大涉税违法问题。
七、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说明2020—2021年企业是否存在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问题。
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带动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数、带动农户增收数等情况。
九、企业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说明2020—2021年企业享受到的财政、税收、信贷、出口等方面的政策扶持情况。
十、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2000字左右)。说明2020—2021年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包括:①企业带动产业脱贫情况(对带动脱贫地区特别是深度脱贫地区发展情况进行具体说明,如所在地、产业规模、带动原建档立卡贫困户模式和数量等);②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责任;③保障员工健康和福利的责任;④保护环境的责任;⑤参与慈善事业的责任等。
十一、其他要求。填写《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时,带动的农户数量应与证明材料显示的数量一致。如获得以下认证或荣誉,需附上证明材料复印件: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获得出口备案,建有专门研发机构,获得省级以上科技奖励或荣誉,通过ISO9000、HACCP等质量认证。
集团公司提供的材料应尽可能地反映整个集团全貌和主要实业、主要地域的情况。已更名的企业需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企业变更名称的材料、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更名原因、更名后的企业与原企业关系的说明。上报监测材料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及企业公章,应与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一致。
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如果是复印件、扫描件、彩印件等复制件,应在复制件各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或在材料上加盖骑缝章,确保上报的复制件与原件一致。企业将以上材料胶订成册后(勿用其他装订方法),报送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日期:202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