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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2年第48号(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2-06-07 海关总署640
核心提示:2022年5月19日,加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2022年5月19日,加蓬向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报告,该国1家家禽养殖场发生1起H5N1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禽类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停止签发从加蓬输入禽及其相关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撤销已经签发在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相关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
 
  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四、来自加蓬的进境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动植物性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处理,不得擅自抛弃。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加蓬的禽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级海关、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
 
  2022年6月1日
 
  公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加蓬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日期:2022-06-07
 
地区: 非洲 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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