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振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辽宁仙露芳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粽子存在异物、有异味,销售的烧鸡重量不足。执法人员立即抵达现场并启动调查程序。现将具体案情通报如下:
经查,辽宁仙露芳食品有限公司为振安区保供企业,该企业自盘锦顺利发食品有限公司采购预包装粽子62880袋,后经其自行分装,共计销售2221份。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验和调取群众提供的实物、照片等方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粽子确存有异物、异味问题,现场对剩余200箱粽子予以扣押,并将该批粽子生产厂家线索移送至盘锦市市场监管局做进一步调查处理。当事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从沈阳采购白条鸡2100只用于生产销售烧鸡,共计售出1583只,经执法人员对其未售出烧鸡现场抽查称重,烧鸡重量均在1.4斤-1.5斤之间,与其宣称的1.8斤不符。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和欺诈消费者违法行为。振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拟对辽宁仙露芳食品有限公司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187元;2.罚款902310元。
案件调查终结后,振安区商务局已取消辽宁仙露芳食品有限公司的保供资格。振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企业向消费者进行退款。目前,已对售出的2000余份粽子和900余只烧鸡完成退款,退款金额9.5万余元。后续,该企业还将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丹东市市场监管局告诫各保供单位要自觉守法、诚信经营,严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禁止的食品,守住广大市民食品安全底线。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市市场监管局将严肃查处。欢迎广大市民积极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丹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5日
日期:2022-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