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力以赴防范化解食品安全领域风险,坚决守住食品安全底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违法案件,加大案件曝光力度,有效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食品安全“全域全年”稳定,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今年一至四月份,全市共查处食品案件263件,案值62.92万元,罚没款146.72万元。现将一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01 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京口区某大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10月,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对京口区某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在当事人冷菜间内发现四瓶过期食品原料(宝贝蒸鱼酱椒鱼头配料、黄灯笼辣酱、和味烧汁调味料和海天海鲜酱)。经查,上述四种食品原料中的黄灯笼辣酱、和味烧汁调味料和海天海鲜酱均在过期后仍用于冷菜制作。京口区市场监管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将上述过期食品原料予以扣押。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2年3月,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依法扣押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并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保质期是食品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一旦超过保质期可能会导致菌落总数超标、食品腐败变质,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不得加工或者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
02 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丹阳市某酒厂生产经检验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10月,丹阳市市场监管局按照抽查计划,对丹阳市某酒厂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查,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当事人生产的“丹陽优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抽检批次“丹陽优黄”进行销售并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的规定。2022年1月,丹阳市市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市场监管部门始终把食品安全监管作为监管重点,不断强化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升高风险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督促生产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帮助企业分析查找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原因,助力企业提升在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等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管控能力,不断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03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镇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标准案
2021年11月,举报人在抖音平台购得一单“吉丽可透明质酸钠胶原蛋白肽”固体饮料,反映该产品标签涉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即刻对该线索进行调查,经查,该固体饮料由镇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其配料表中添加了营养强化剂“烟酰胺”,但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示该成分的含量值和NRV的百分比,涉案货值8570.4元,违法所得1428.4元。当事人生产固体饮料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营养强化剂强制标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2022年3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28.4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随着网络直播消费的飞速发展,直播购物后产生的投诉举报量也呈高速增长。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始终保持对消费者举报线索高度的责任心和职业敏感性,严厉打击直播平台危害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本案提到的“营养强化剂”,本质目的是营养素平衡,滥加强化剂不但不能达到增加营养的目的,反而造成营养失调而有害健康。为保证强化食品的营养水平,避免强化不当而引起的不良影响,使用强化剂时首先要合理确定出各种营养素的使用量,故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明确标示该成分的含量值和NRV的百分比。
04 扬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货时未查验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案
2021年8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对扬中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枸杞蜂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没有依法查验该批枸杞蜂蜜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没有尽到进货查验把关的义务。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枸杞蜂蜜时没有依法查验该批枸杞蜂蜜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2022年1月,扬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并罚款16000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仅是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也是保护食品经营者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本案中,食品经营者因未履行进货查验把关的义务,采购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枸杞蜂蜜,责任转移到食品经营者一方。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在采购食品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避免因盲目采购不安全食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一旦造成食物中毒等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05 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新区某水产经营部无正当理由拒绝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调查处理案
2021年7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钛和中谱检测技术(江苏)有限公司对新区某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鳊鱼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为不合格。2021年8月,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当事人现场签收,但拒绝向执法人员提供索票索证和查验记录材料,对现场调查笔录拒绝签字。2021年9月,执法人员二次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询问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并进行全过程录像,当事人均不签收以上文书,不配合调查处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2022年1月,镇江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5000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上市销售的不合格食品等风险控制措施,排查不合格原因并进行整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不得拒绝、逃避。对于无正当理由不配合调查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必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自律,筑牢食品安全防线。
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食品安全相关违法行为,请拨打12315或12345热线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
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