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莆田市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结合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加大执法力度,用“四个最严”,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进一步震慑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现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莆田市城厢区某某鲜超市龙桥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19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海虾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检,经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11日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购进涉案的“海虾”2公斤,并以每公斤71.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其货值金额共计143.2元,违法所得23.2元。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供货方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2万元。
【案例二】莆田市荔城区某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鸡蛋案
2019年12月,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荔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鲜鸡蛋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未保存相关凭证的情况下从农贸市场路边流动摊贩处购买了鲜鸡蛋2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29.5元,涉嫌违法所得23元。当事人经营的食用农产品鲜鸡蛋(购进日期:2019年10月24日)经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表明该产品检验项目: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规定。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会商会议会商,该产品属于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2020年4月13日,经莆田市食品抽检不合格项目专家评估认定,该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04万元。
【案例三】莆田市秀屿区南日某景食杂店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姜案
2021年5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秀屿区某学校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验,该学校采购的生姜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生姜是从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南日某景食杂店购进的。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以每公斤14元的价格从涵江蔬菜批发市场购买上述涉案不合格本地生姜7.65公斤,并以每公斤17.6元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134.64元,违法所得27.54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食用农产品生姜时,未索取供货商相关资质凭证且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造成无法进行有效溯源。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上述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污染物限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0.65万元。
【案例四】梁某某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案
2019年9月10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某农贸市场梁某某经营的猪肉摊点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梁某某仅能提供一张购进猪肉时的付款金额凭证,未能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跟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存在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梁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向个人私宰户购进了总价值4590元的猪肉在其个人猪肉摊点进行销售,截至查获时,已卖掉了部分猪肉,经营额为4856元,违法所得为150.5元,执法人员当场封存未销售的猪脚18个共计38.5公斤,并于9月11日会同涵江区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依法对现场封存的上述猪肉先行进行深埋无害化销毁处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处以罚款1.9万元。
【案例五】城厢区傅某某猪肉店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进口冷冻猪肚案
2020年8月12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城厢区傅某某猪肉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0年8月10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冻库里发现无中文标签冻猪肚是由上一家将店铺转让,截止目前尚未售出,每件拟定销售价330元。其货值金额为165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1年5月21日从福州市马尾区某水产品商行、某食品经营部分别购进“冷猪小排”“冷冻猪背排、冷冻猪脚”各10公斤,货值金额为1060元,截至查获时,已售4公斤,违法所得21元。当事人可提供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但无法提供其购进票据。
当事人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进口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18万元。
【案例六】莆田市涵江区尊某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鸭蛋、黄豆芽案
2020年7月26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涵江区尊某超市经营的食品鲜鸭蛋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对鸭蛋抽检结果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8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深圳市通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莆田市涵江区尊某超市经营的食品黄豆芽进行抽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检测报告,市市场监管局予以并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于2020年7月22日购进不合格鲜鸭蛋330公斤,销售150.35公斤,货值金额3220.8元,违法所得174.4元;于2020年8月13日销售黄豆芽5公斤,货值金额16.8元,违法所得5.92元。经专家组综合评估,一致认定上述批次产品不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经营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5.5万元。
【案例七】莆田市涵江区某谊冻品经营部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猪肚案
2020年10月12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线索,依法对位于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的莆田市涵江区某谊冻品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存在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冷冻猪肚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查验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材料,未索取供应商经营资质等材料的前提下,于2020年8月以16元/公斤的价格从福州某桥市场购进进口冷冻猪肚20公斤,并标示以24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并保存供应商经营资质材料及相关食品合格证明材料,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八】莆田市荔城区阿某牛羊肉摊涉嫌经营不合格牛肉案
2021年2月8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依法对莆田市涵江区某幼儿园食堂抽样不合格的牛肉进行调查,得知该批次牛肉是在莆田市荔城区阿某牛羊肉摊购进。2021年4月22日、2021年5月14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涉案牛肉的源头供应商莆田市荔城区阿某牛羊肉摊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况下,于2021年1月7日以82元/公斤的价格从厦门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牛肉16公斤,并以86元/公斤的价格全部销售出,上述货值金额为1376元,违法所得为64元。经检验该批次牛肉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要求,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1.17万元。
【案例九】莆田市城厢区许某某猪肉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肚案
2020年12月,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莆田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猪肚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月,根据城厢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30日以9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上述检验不合格的猪肚2.5公斤,并以100元/公斤的价格全部售出,其货值金额250元,违法所得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应的购进票据、供货方的资质材料及检测报告等材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5万元。
【案例十】莆田市城厢区建某肉摊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案
2019年7月,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莆田市城厢区建某肉摊销售的牛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测,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7月以每公斤74.92元价格从陈某某购进涉案的“牛肉”6.5公斤,并以每公斤110元的价格售出4公斤,余下2.5公斤当事人自个食用及报损。其货值金额共计715元,违法所得140.32元。当事人仅可提供其购进凭证,无法提供其供货方资质材料、检测报告材料。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合会商会议会商,当事人违法行为由市市场监管局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三小”食品案件适用减轻处罚情形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16万元。
日期:202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