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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自2013年8月20日实施

   2013-08-26 厦门WTO工作站571
核心提示: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

    2013年8月2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21350146号令,修正发布"生鲜肉品类卫生标准"全文5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本标准依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订定。

    二、本标准适用于禽肉及畜肉,包括生鲜肉类、冷冻生鲜肉类、生鲜杂碎类及冷冻生鲜杂碎类。

    三、生鲜肉品应具有各种肉类良好风味色泽,不得有腐败、不良变色、异臭、异味、污染或含有异物、寄生虫或其它异状。

    四、生鲜肉品类应符合「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及「禽畜产品中残留农药限量标准」的规定。

    五、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202.aspx?lsid=FL020100



日期:2013-08-26
 
地区: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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