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通报
近日,有市民反映上海市松江区岳阳街道鋆方日用百货经营部(经营者:宋某)销售的生猪肉变色、有异味。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赴现场检查,对在售“生猪肉”产品进行抽检。
经查,当事人在“生猪肉”产品色泽、气味、状态等存在感官异常的情况下,仍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未进行检测或退货处理。当事人供述,由于设备发生故障,未能按规定的温度贮存上述产品。经检测,上述“生 猪肉”产品的感官及挥发性盐基氮检验结果均不符合GB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产品》及G B5009.228-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挥发性盐基氮的测定》(第二版)的要求,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生猪肉”产品及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松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1元,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提醒告诫: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0日
日期:2022-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