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本
日本2015年4月1日实施的《食品标示法》整合了《JAS法》《食品卫生法》《健康增进法》中食品标识相关内容,从立法角度对食品标示标准、不合规标签管理、处罚条例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食品标示标准》具体规定了加工食品(包括进口食品、保健功能食品)、生鲜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的通用标示事项、营养成分标示、推荐标示事项及标示要求等的相关内容。另外,还规定了各类食品的特殊标示事项。
日本《食品标示法》规定:食品销售时必须标示食品名称、过敏原、保存方法、消费期限、原料、添加剂、营养成分与能量、原产地等相关事项。《食品标示标准》规定加工食品应标示食品的名称、原材料名称、添加剂、净含量、赏味期限或消费期限、能量及营养成分、贮存条件、标签责任人及生产商。
2.韩国
韩国2019年实施了《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及其实施令实施规则,与日本类似,也是将以往分散在《食品卫生法》《食品等的标示标准》等多个法规及标准中标签、广告相关规定进行了整合,从立法角度对标示标准、广告标准、禁止的标签或广告行为等进行了概括性规定。《食品等的标示标准》属于标签广告法的下位法规,具体规定了食品的通用标示要求、营养标签具体标识要求、各类产品的特殊标识要求等内容。
韩国《食品等的标示、广告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必须标示产品名称、净含量及配料名称、企业名称及地址、消费者安全注意事项、生产日期、流通期限(韩文直译)或质量维持期限、其他总理令规定的向消费者提供食品相关信息所需事项。2021年8月,韩国修改食品标签法规,将“流通期限”修改为“消费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在韩国销售的大部分食品标签上应标示“消费期限”。
3.欧亚经济联盟
欧亚经济联盟(2015年1月1日成立,前身为关税同盟),成员国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和亚美尼亚。在联盟层面,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条约》规定,各成员国产品必须遵循联盟兽医卫生和植物检疫要求,且应符合相应的通用和特殊技术法规规定。
在食品标签标识管理领域,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是各成员国规范标签标识管理要求的基础。该技术法规规定了标签标识定义、标识项目要求、营养标签、过敏原标识、转基因生物成分标识、声称标识管理规定等内容。此外,不同的食品类型其标签内容除要符合食品标签通用要求外,还需遵循特定食品类别技术法规的具体的标签要求。
TR CU 022/2011《食品标签》技术法规规定了食品标签中强制标识的项目包括:食品名称、生产商名称和地址、配料表(豁免产品除外)、净含量、使用说明、保质期、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营养成分表、过敏原成分、欧亚经济联盟市场产品统一流通标识(EAC)等。
以上我们简单介绍了日本、韩国、欧亚经济联盟食品标签相关法规及强制性标识内容,下期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分享东南亚国家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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