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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临武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及其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公开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和新闻记者旁听审理。
201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陈某通过在广西玉林市开办无证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产业。2021年8月份,陈某所饲养的生猪染上猪瘟,为防止亏本,陈某将生猪委托给湘潭的韩某销售和转卖。2021年8月19日,张某受陈某的委托从广西玉林市运送生猪86条至湘潭,在路经临武高速路口时被查获。
临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要求陈某承担86条瘟猪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认罪悔罪。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打击食品生产源头犯罪,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临武法院将持续加强与公安、检察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整治食品安全乱象,为老百姓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让受损的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最大化救济和保护,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同时,也提醒广大生产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赚取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日期:202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