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3年8月10日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官网信息,修订后食品卫生管理法更加强化各阶段食品业者对其产品负有落实自主管理及确保食品安全的责任,为预防食品中毒及不符合食品流通市面,当接到投诉时,只要有可能是所制造或贩卖产品有危害卫生安全的可能存在的,食品业者应立即主动停止制造、加工、贩卖及办理回收,并通报所辖卫生主管机关。违法者,将依照食品卫生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处新台币3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重大者,将责令歇业、停业、废止其公司、商业登记、工厂的全部或部分登记事项,或食品业者的登录。
日期:2013-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