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22年4月19日市场监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2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以高水平立法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对标“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不断完善依法监管的制度规则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把握市场监管发展规律,适应市场监管新征程需要,加强基础性制度供给,统筹推进立法项目,共列入立法项目69部。其中,第一类立法项目36部,力争在年内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33部,抓紧启动并持续推进。
(一)拟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14部(第一类立法项目5部,第二类立法项目9部):第一类立法项目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类立法项目包括价格法、地理标志法、商标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认证认可条例、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商标法实施条例。
(二)拟制修订部门规章55部(第一类立法项目31部,第二类立法项目24部):一是为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修订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等规章。二是为加强食品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强化药品安全风险防范,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隐患排查治理能力,深入贯彻“四个最严”要求,制修订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规章。三是为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完善市场监管制度规则,制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等规章。四是为持续推进质量强国战略实施,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制修订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
(三)继续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推进的立法项目:包括反垄断法、计量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善治推动高质量发展
2022年,市场监管立法工作应当深刻把握中央战略意图,发挥立法的引领和保障作用。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要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围绕服务大局,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扎实推进各立法项目。立法过程中涉及全局、影响广泛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党组请示报告。
(二)健全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在起草阶段,要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增强立法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立法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罚则设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确保过罚相当。在法制审查环节,要确保草案符合上位法规定,与相关规章协调、衔接,符合立法权限和程序,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实现合法性、合理性和适当性的有机结合。同时,要强化风险评估,特别是涉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要充分论证和系统判断,保持政策预期的稳定和一致性,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三)统筹推动立改废释纂,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市场监管法律规范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的立法,推进基层普遍反映问题较多、不符合监管实际、存在监管空白领域法律法规的制修订。健全规章清理工作机制,加快对现有规章的深度清理,推动将内容主要为相关工作标准或者内部工作规范的规章转为规范性文件管理,保持规章的协调统一。加强立法研究,提升立法的前瞻性和科学性。
(四)加强立法宣传解读,加大普法力度。
把普法融入立法全过程。在立法过程中,通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社会参与,广泛听取意见。组织开展新颁布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工作。采取新闻发布会、解读文章等形式,做到同步发布、同步解读。
三、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立法工作计划的实施
各起草单位要把立法工作计划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第一类立法项目务必于2022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以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提请总局局务会审议。第二类立法项目要尽快启动并持续推进。2022年6月30日后送法制审查的立法项目原则上按照第二类立法项目推进。
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要及时跟踪了解立法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一是根据《关于优化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报送规章立法审查工作机制的意见(试行)》,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药监局、知识产权局法制机构作用,明确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二是法制审查中发现立法条件尚不成熟或者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涉及有关部门职责但未与其进行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等情形,视情况予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发现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和修改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提出审查意见,请起草单位进行研究论证、修改完善。
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各起草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分歧,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起草单位应当将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协调或者提请市场监管总局法治市场监管建设领导小组决定。
除立法工作计划项目外,需要在重要文件、政策建议中增设或者调整立法项目的,各有关单位要提前与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沟通,并报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各项改革举措需要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或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需要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适用的,经市场监管总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提出立项建议,研究提出草案送审稿,依程序送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审查。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立足基层执法实践,支持配合、积极参与市场监管总局立法工作,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提意见。要切实推进市场监管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修改、废止工作,并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立法项目表
第一类立法项目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 项目名称 | 起草单位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 价监竞争局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质量监督司 |
3 |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 | 反垄断二司 |
4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国家药监局 |
6 |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 法规司 |
7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登记注册局 |
8 |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 | 竞争协调司 |
9 |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 | 反垄断一司 |
10 |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 反垄断一司 |
11 |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 反垄断一司 |
12 |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 反垄断二司 |
13 |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 | 网监司 |
14 |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 广告监管司 |
15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质量监督司 |
16 |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司 |
17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食品司 |
18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局 |
19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 特种设备局 |
20 |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1 |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2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3 | 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4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5 | 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26 |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 标准技术司 |
27 |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 标准创新司 |
28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29 |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30 |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31 |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32 |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 国家药监局 |
33 |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4 | 专利审查审理相关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5 | 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6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法律、行政法规
序号 | 项目 | 起草单位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 价监竞争局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40 | 个体工商户条例 | 登记注册局 |
41 |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42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特种设备局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 认证监管司 |
44 |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 国家药监局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4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复议办法 | 法规司 |
47 | 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 | 执法稽查局 |
48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49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50 |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51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 | 信用监管司 |
52 |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价监竞争局 |
53 | 消费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 质量发展局 |
54 | 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 | 质量发展局 |
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质量监督司 |
56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质量监督司 |
57 | 食品安全检查员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司 |
58 | 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生产司 |
59 | 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司 |
60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品经营司 |
61 |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 特殊食品司 |
62 |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63 |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 计量司 |
64 | 农业农村标准化管理办法 | 标准技术司 |
65 |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 标准创新司 |
66 |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 | 标准创新司 |
67 | 认证人员管理办法 | 认证监管司 |
68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 国家药监局 |
69 |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