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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发布 涉及食品案例5个

   2022-04-27 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567
核心提示:4月26日,乐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新闻通报会,发布了2021年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部分案例涉及食品领域。……(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4月26日,乐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了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新闻通报会,发布了2021年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的案例如下:
 
  案例1 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
 
  2021年2月24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网络市场监测平台”线索对位于峨眉山市符溪镇的乐山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其生产的某款调味品外包装袋标注的专利证号涉嫌假冒专利行为。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11月30日委托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调味品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2020年6月12日,该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申请后当事人仍然继续在其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其配方专利申请号,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2021年3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一、没收违法所得50733元;二、罚款人民币50733元;罚没款执行合计10146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龚某某侵犯益禾堂商标专用权案
 
  第23148222号“益禾堂”商标是胡某某在第43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专用期限至2028年3月6日。
 
  2021年3月10日,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犍为县清溪镇某奶茶店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益禾堂”专用权。犍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赓即对该奶茶店进行监督检查,该店现场正在从事奶茶制作销售经营活动,该店现场无法出示使用“益禾堂”注册商标从事奶茶相关经营活动的合法授权相关证明文件。犍为县市场监管局随即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龚某某在犍为县清溪镇从事饮品制售,小吃服务经营活动。在未经“益禾堂”商标注册人授权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底开始,为提升自身知名度,吸引更多消费者消费以达到获取更多非法利润的目的,擅自在饮品店的店招、柜台、店内广告牌、店外手写广告牌、奶茶封口膜和价目牌等多处使用“益禾堂”注册商标,制作经典原味奶茶、布丁奶茶、益禾堂烤奶、茉莉花奶盖等饮品,后以“益禾堂”系列饮品的名义对消费者介绍并销售。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10日案发时止,当事人销售印有“益禾堂”注册商标字样的饮品违法经营额约12000.00 元。
 
  当事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益禾堂”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处罚:没收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奶茶封口膜50卷;对侵犯“益禾堂”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整。
 
  案例7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诉乐山市中心城区某茶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四川省峨眉山竹叶青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叶青公司)经授权,系第1035564号“飘雪”(由两片茶叶图形和飘雪文字组成)和第7216323号“飘雪”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及茶叶代用品。乐山市中心城区某茶叶商行(以下简称某商行)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上开设名为“某某茶叶”店铺,擅自在涉案侵权产品标题、详情介绍中使用了“飘雪”商标,使消费者误认为是竹叶青公司品牌茶叶或者与竹叶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明显具有攀附“飘雪”品牌的恶意,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竹叶青公司认为某商行的行为侵犯了竹叶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行被诉产品属于茶叶类产品,与第1035564号、第7216323号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相同。某商行在被控侵权商品链接的标题上使用了与案涉第1035564号、第7216323号“飘雪”注册商标相同的字样即“飘雪”二字,该使用行为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其行为构成对竹叶青公司案涉第1035564号、第7216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某商行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一审判决:某商行立即停止侵害竹叶青公司第1035564号、第721632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某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竹叶青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9 徐某、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告人徐某、王某(另案处理)在明知辛某(已判)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向辛某购进假冒酒并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徐某和王某出售的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的情况下,向二人购进假冒白酒并进行销售,从中赚取差价。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徐某将从辛某处购得的31件假冒五粮液、12件假冒剑南春、2件假冒五粮春、9件假冒国窖1573,分8次卖给王某某,累计销售金额89500元,获利14600元;2020年12月,王某将从辛某处购得的30件五粮春卖给王某某。案发后,徐某到公安机关自愿退缴人民币14600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王某某将从徐某、王某处购买的假冒酒中的25件五粮液、26件五粮春、4件剑南春、6件国窖1573,分8次卖给史某,累计销售金额126340元,获利45660元。2021年1月12日,公安机关从王某某处查获5件零5瓶五粮液、6件五粮春、2件零5瓶国窖1573、5件剑南春、1件茅台。经鉴定,从王某某处查获的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剑南春、茅台等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王某某到公安机关自愿退缴人民币45660元。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较大,二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徐某、王某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并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案例10 “10.2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市中区苏稽镇销售假冒五粮液和泸州老窖品牌的白酒,遂立案侦查。2021年1月,市中区分局统一行动集中收网,一举打掉假酒生产、仓储、销售窝点4处,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现场查获假冒白酒351件和大量包装物、标识等物品,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
 
  经查:犯罪嫌疑人程某某于2019年底至2021年1月12日期间,从成都邛崃市南亚酒厂李某某处以每斤15元的价格购买散装白酒,再从多处废品收购场所购买茅台、五粮液、五粮春、国窖1573、剑南春等品牌酒瓶,同时从北京等地购买各种高档白酒的全套假包装材料用于制作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简称假冒酒)。2020年8月前,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在其女友吴某某住处制作假冒酒。同年8月起,程某某将假酒制作窝点转移至自己的家中继续生产涉案假冒五粮液、茅台、国窖1573、五粮春、剑南春、青花郎等白酒,再将假冒五粮液、茅台和国窖1573等白酒销售给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王某、辛某某、徐某某等人明知从程某某购买的白酒均为假冒白酒,仍然进行销售获取非法利益。
 
  2021年8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犯罪嫌疑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犯罪嫌疑人辛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乐山市市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日期:2022-04-27
 
地区: 四川 乐山市
标签: 监督 管理 食品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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