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海洋伏季休渔监管,规范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管理,推进实施捕捞限额制度,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现将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及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安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许可品种为海蜇、口虾蛄、毛虾、鱿鱼、丁香鱼和脊腹褐虾、葛氏长臂虾。上述品种专项捕捞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作业船数、捕捞限额、作业类型、渔具网目尺寸和定点上岸渔港等详见附件1。
二、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2022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作业海域、作业时间、渔船数量等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各有关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制定周密的专项捕捞实施方案,切实执行好以下制度措施。
(一)严格遴选作业渔船。申请从事专项许可作业的渔船须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2021年有违规记录及证书证件不齐、失效,或者列入各地“船证不符”整治对象的渔船不得批准从事专项捕捞,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或部门的网站以及渔港对获准从事专项捕捞的渔船名单进行公告,并将批准的渔船名单于专项捕捞实施前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伏季休渔期间因科学研究、资源调查等特殊需要出海作业的,应当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部另行批准。为内地与港澳之间养殖水产品提供运输服务的辅助船,由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批准。
(二)渔船标识管理。各地要对伏季休渔期间专项捕捞渔船实行标识管理,定期检查渔船专项捕捞标识悬挂情况。专项捕捞渔船标识要醒目、易识别,标识样式由各省(直辖市)自行确定。
(三)渔船进出港报告。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施行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19〕2号)有关要求,认真落实渔船进出港报告制度,加强对专项捕捞作业渔船和捕捞辅助船进出港报告执行情况的检查。专项捕捞开捕前,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的标识、证书证件、渔具网目尺寸、渔船通导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确保渔船安全合规生产。
(四)渔获物定点上岸。各地要加强定点渔港管理,实行渔获物定点上岸,每个定点渔港配备不少于2名执法监管人员,组织大中型渔船通过“渔港通APP”(通过手机应用市场下载安装)报送渔获产量,小型渔船通过“渔港通APP”或其他方式报送渔获产量,加强对渔船执法检查,建立检查台账记录。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登录“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进入“渔港综合管理”子系统开展渔船专项捕捞报告信息的监控、审核和上报工作,对渔获物进行实时统计汇总。
(五)限额捕捞。各地要组织做好专项捕捞渔获物产量统计,建立限额捕捞预警机制,捕捞产量达到捕捞限额时,立即召回生产渔船,停止捕捞生产,确保不超过捕捞限额。
(六)科学观察员制度。各地要对专项捕捞渔船建立科学观察员制度,伏季休渔期间每种作业方式每天至少派出2名观察员随作业渔船出海,了解渔获物幼鱼比例执行情况、兼捕渔获物等渔船生产情况。我部也将组织团队驻港观察。
(七)渔船船位动态监控。各地要建立渔船船位动态监控机制,对专项捕捞渔船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管,坚决杜绝越界捕捞和违规出海行为,对未开启或关闭船位监控设备的渔船要及时予以召回并依法惩处。
(八)执法船伴航执法。各地要在禁渔区线内专项捕捞作业海域安排渔政船伴航执法,定期对渔船和捕捞辅助船开展登临检查,重点检查渔具最小网目尺寸,渔获物幼鱼比例、兼捕以及渔捞日志记录情况等,切实加强专项捕捞渔船监管。有关省份要协调配合海警做好禁渔区线外鱿鱼等品种专项捕捞的执法工作。
(九)加强渔船安全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防汛防台风预案,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渔船“不安全不出海、不安全不作业”。同时,严格落实事故直报制度,加强24小时应急值班和领导带班,确保信息畅通。
(十)违法违规处理。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应当立即终止其专项捕捞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厉处罚。对监管不力发生严重违法违规事件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地区,实行熔断机制,所属渔船应当立即予以召回整改,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或取消该地区相关特殊经济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
各省(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专项捕捞作业结束后及时开展工作总结和对资源状况的影响评估,总结评估情况将作为来年专项捕捞许可安排依据。我部将适时对专项捕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附件:1.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特殊经济品种专项捕捞许可
2.2022年伏季休渔期间捕捞辅助船配套服务专项许可
农业农村部
2022年4月24日
附件:
农业农村部通告〔2022〕2号.ofd
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