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市局餐饮处、科技处、档案信息中心、注册许可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促进新兴餐饮业态发展,规范自动现制现售设备食品经营活动的许可和监管工作,经市局2022年度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加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切实加强对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工作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适用本指导意见。
“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经营活动”是指在公共场所通过摆放无人值守的自动设备现场制作销售食品(如现制果汁、现制咖啡、现制冰淇淋、现制小面等)的经营行为,不包括对具有生产许可资质的预包装或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进行简单复热的经营活动。同一台自动机器设备同时具备食品现制现售和食品销售功能的,按食品自动制售设备管理。
二、监管基本原则
(一)严格审慎监管。要立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坚决落实好“四个最严”要求,守住食品安全底线,规范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等新兴业态有序发展;要积极顺应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及时研究响应新兴业态行业诉求,解决对此类新业态不愿管、不会管的问题,在满足市民多样化需求的同时,为合法经营企业发展打造便利的市场环境。
(二)经营许可与设备报告分离。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许可按照“主体办证、机器报告”的方式进行,实行“一证通行”的模式,即拟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全市范围内有效;获证经营者投放自动制售设备时逐台进行报告。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社会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在其获证经营场所内自行投放自动现制现售设备开展经营的,无需再单独办证和报告。
(三)全链条监管。要运用系统思维,对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行为的各个流程实施全链条监管,要从原材料采购、储存、设备日常维护、设备食材放置、设备清洗消毒、设备内产品清理等环节开展全面监督检查,实现隐患排查无遗漏。
(四)属地监管。食品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经营者注册地、食品原料仓储和设施清洗消毒场所地以及自动设备摆放地等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做好辖区内涉及食品自动现制现售经营行为相关监管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尽责、免责。
三、经营许可
(一)申请受理。拟利用自动机器设备从事食品现制现售活动的经营者,可向其营业执照所在地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递交许可申请,由区县局注册科室负责受理并由餐饮科室负责办理。
(二)申请需提交资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可线上获取的无需提供);3.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及清洗消毒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简图;4.设备资质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简介、设备合格证明(电器安全检测合格证明、材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证明或说明)、制售品种、工艺流程、关键参数(如温度、加工时间)等;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采购查验制度、原材料运输与投放管理制度、设备内食品定期清理处置制度、设备清洗和消毒制度、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等;6.首批设备拟放置具体地点。
(三)现场核查。1.检查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2.检查清洗消毒场所布局和设施设备布置是否符合规范,是否与提交资料一致;3.检查机器设备实际运行,由经营者现场介绍每类机器设备概况及自动制售工艺流程;进行现制现售操作,现场演示制作成品是否与书面介绍的工艺流程、温度等关键数据一致,以及设备是否密闭能有效防蝇防鼠防虫等。现场审查人员根据具体审查项目(见附件1)开展审查。
(四)风险评估。对涉及风险较高或专业性较强的制售项目,区县局要以专题会议的方式邀请食品安全、工程机械、预防医学等方面专家参与风险评估并形成作出准予许可的建议意见,对于不予许可建议的应就相关风险作出专业解释。评估会议可以要求申请者进行答辩,应对评估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并存入许可档案。对涉及肉类冷食、生食、裱花糕点等高风险类项目自动制售的,要报市局组织评估。
(五)许可决定。区县局根据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结果及风险会商评估会议进行综合考量,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经营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许可证填写。主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经营项目:自动现制现售。备注(许可证副本):经营者在其注册地址以外地方设置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以及设备**型号(**制售)信息。
四、设备后续投放
(一)报告时间。1.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首批投放设备。2.经营者后续投放设备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3.经营者拟投放原有许可证中未包含的新型设备时,应当在投放前向注册地区县局申请对新型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审核通过后方可投放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4.经营者收回自动设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报告。
(二)报告方式。经营者通过下载注册“重庆阳光食品”APP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将自动生成每台设备编号。同时,报告信息将自动推送至其发证机关和各设备所在地监管部门。
(三)报告内容。经营者应在“重庆阳光食品”APP中录入设备摆放地址、设备管理人员健康证信息并上传场地租赁合同(或允许摆放证明)扫描件或照片和现场摆放照片。
信息系统将自动对机器实行统一编号,格式为:(**)自动制售备字(***)第****号。其中,“**”为区县(自治县)简称;“***”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的类型编号;“****”为同类型设备的顺序编号。如:(渝中区)自动制售备字(001)第0001号。
五、经营者主体责任
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对食品安全自查、原材料采购查验、原材料运输与投放管理、设备内食品清理处置、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设备清洗和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等关键环节控制,着重履行好如下责任:
(一)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内部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二)设备摆放地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选址要求,与污染源保持合理距离,确保机器设备周边卫生整洁。
(三)每台设备显著位置应当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备编号、设备管理联系电话,且标记标识不易脱落。
(四)强化对原材料查验运输、加工部件清洗消毒等环节管理;明确专人管理每台设备,认真履行设备原料投放、贮存条件检查、设备内部消毒、设备内食品定期清理及回收、成品品质检查等管理责任。鼓励运用信息化、物联网技术等对设备的正常运行进行远程实时监控。
(五)履行好原材料溯源管理、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责任,依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食品经营活动相关数据信息。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将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作为特定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监管,要依据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日常检查要点表(见附件2)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切实盯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一)加强对经营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发证区县局要对经营者主体资质和设备报告情况、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原料储存及前端加工、原料运输等法定义务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情况等开展检查,对限期未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纳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处置消费者相关投诉举报,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加强对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场所和设备清洗、消毒场所检查。其所在地市场监管所要对涉及经营者食品原料仓储(前端加工)、设备清洗消毒场所的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原料储存是否合规、定期清洗和消毒措施是否执行到位、相关记录是否齐全等,对经营者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由所属区县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发证区县局。
(三)加强对机器设备的监督检查。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应当在收到报告推送消息30日内对已摆放的设备开展首次检查。要对单台设备食品安全合规情况进行监管,包括摆放地址及型号是否与许可一致、公示信息是否齐全、原料是否变质、场所卫生环境是否合格、设备维护是否按要求进行并留有记录;对食品进行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快速检测;督促场地出租方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受理和处置投诉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调查,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及时上报所属区县局,由所属区县局实施行政处罚并通报发证区县局。
(四)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发证区县局,经营者所属的仓储和清洗、消毒场所所在地区县局,自动设备所在地区县局要加强协作,建立“三合一”监管工作模式。在日常监管、监督抽检、违法查处、投诉举报等方面加强信息互通、风险预警,提高监管效能。重点要加强对食品自动现制现售设备实际运行中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对涉及自动现制现售设备的投诉举报、舆情监测等信息所反映出的相关问题进行研判,及时分析相关食品抽检结果,查找问题所涉及的经营者、设备型号、品种、工艺等。要倡导经营者使用“重庆阳光食品”APP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并将其作为接受风险预警的重要渠道,及时消除存在的风险隐患,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五)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要加大对涉及食品自动制售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严格执法,真正体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对属于《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情形的,要依法“处罚到人”。对存在《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列入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本指导意见实施之前经营者已获得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继续有效。
《加强自动现制现售设备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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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2-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