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20类食品1064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1038批次、不合格26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添加剂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其他污染物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
(一)舟山市新城源味晶萃餐厅使用的餐具(杯子),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慈溪浒山将屋餐饮店使用的餐具(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舟山市新城金香起餐厅使用的餐具(餐盘),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瑞安市井格吾零零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饭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五)衢州大喜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使用的餐具(筷子)(已消毒),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六)嘉兴市秀洲区王店建兴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桐乡雨泉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绍兴市上虞区点亮餐厅购进的牛蛙,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杭州金湘大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的牛蛙,呋喃唑酮代谢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宁波市江北区蛙语餐厅购进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长兴黄加文淡水产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温州市瓯海三垟李明统蔬菜摊销售的豇豆,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岱山县兴博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七)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广厦菜场刘英摊位销售的土鸡蛋,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八)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临时交易点王标摊位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九)宁波市北仑区顾芬水产摊销售的黄鳝(活体),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嵊州市一刀水产店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十一)东阳市西门菜场吴兰花鸡蛋摊销售的鸭蛋,氟苯尼考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杭州半山综合市场刘国林机面店销售的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嵊州市汐瑶酒坊销售的高粱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诸暨市阿娟食品店销售的萝卜干,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杭州外海家友超市有限公司蕙兰雅路店销售的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杭州欧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切片年糕,纳他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六)南浔双林广朋食品店销售的酱黄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七)宁波老缑城餐饮有限公司加工自制的海蜇,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
杭州余杭余杭镇农贸市场倪杏花酱菜摊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污染物
缙云县吉吉开吉农家乐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盘子)(已消毒),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嘉兴市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20420.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20420.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1日
日期:2022-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