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4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发出防检二字第1021481399号函,对输入速食面等加工产品的通关方式进行说明。如下:
一、输入含肉类、杂碎成分加工产品:
1. 依照现行"含肉加工产品的输入检疫条件"第一点规定,含肉加工产品系指含有偶蹄类动物或禽鸟类动物肉类、杂碎成分的加工产品,其范围包括归属货品分类号列第19章、第21章计11个号列的货品(输入规定均有B01)及其他经"中央"农业主管机关指定的产品,如含肉速食面、含肉速食粥等。且自未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公告为动物传染病非疫区输入者,其制造工厂应先经该局审查认可。
2. 输入时应检附输出国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检疫证明书正本,并符合上述检疫条件规定,才能输入。
3. 产品包装如无中文或英文标示,请提供包装成分标示的中文或英文译文。
二、输入不含肉类、杂碎成分加工产品:
产品包装如无中文或英文标示,输入时请检附输出国官方或原厂以中文或英文开立的成分说明,或包装成分标示经公证的中文或英文译文,以利"财政部关务署"及该局判定,从而加快通关速度。
来源:http://www.ieatpe.org.tw/upload/yuhsiu1020708a.pdf
日期:2013-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