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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年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第三期) 涉及食品领域5起

   2022-03-31 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号1021
核心提示: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结合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护苗助老”、教育培训、房地产、医疗服务、疫情防控、民生热点、互联网等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查处的第3期十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告,食品领域案例5起。……(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增强消费者防范意识,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营造公平竞争、风清气正的广告市场环境,结合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集中整治,“护苗助老”、教育培训、房地产、医疗服务、疫情防控、民生热点、互联网等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现将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查处的第3期十宗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予以公告,食品领域案例5起如下:
 
  二


  东莞市松山湖马家餐厅


  发布虚假广告案
 
  2021年7月9日当事人在松山湖万科生活广场的天桥、灯旗柱、电梯门等5处地方,发布“马家斑 鲜鱼火锅 会员注册享免费赠送一份,顾客消费立享第二份半价”的宣传广告,当事人“第二份半价”的活动已于2021年中秋节(9月21日)结束,活动结束后广告画面没有撤下来,广告内容存在引人误解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12900元罚款。
 
  三


  东莞市南城星沂饮品店涉嫌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自2020年4月22日至2021年03月16日期间,在日常经营中使用的饮料杯上印有“人与人之间最容易产生就系感情 分手总在ML后 一夜暴富,食极唔肥 人一世一定会遇到几个人渣……”等广告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四


  东芳餐饮管理(东莞)有限公司涉嫌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通过其微信公众号“东方量子国茶饮品研究中心”对外销售食品“金标兴隆咖啡”发布“保健咖啡 养生固本、T66为您排毒驱寒、T99为您祛湿扶阳、我们的产品:区别于普通的咖啡,我们的咖啡具有养生保健功效,利用咖啡的促进身体排毒的功效,使得中草药能更好被身体吸收,达到保健的功效;金标兴隆咖啡闻名海外,被誉为东方明珠。是一款以咖啡为载体,依照中医道家文化养生固本为基础,采用古法烘焙而成。修复阴阳平衡,补气养血固精,增强抵抗力,提高免疫力;金标兴隆咖啡具有强大的排毒扶阳功能,但各人的体质不同,经络疏通程度不同,邪气进入人体的部位不同,因此邪气排除的途径各种各样。邪气排除的正常反应,无需停止饮用,发热出汗,利尿排泄,经络移通,气血运行,牙齿散风,头晕干燥;金标兴隆咖啡四大功效 排毒 驱寒 祛湿 扶阳;金标兴隆咖啡适用于亚健康人群、熬夜人群、湿气寒气重、阳气衰弱者,肾功能衰弱者”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用语的广告用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10000元罚款。


  六


  东莞市绅度西餐厅管理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情况下,在其店铺“EVE CLUB”酒吧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于2020年7月26日当天,为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在其店铺“EVE CLUB”酒吧悬挂带“优衣库女主角马伊娜YUMIKO<7月26日>”广告用语的宣传画布,利用“优衣库事件”对其聘请的歌手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发布禁止情形的广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禁止性情形广告,并处以25000元罚款。
 
  八


  东莞市嘉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网店“倾塑健康食品”销售品名为“弹性蛋白肽粉固体饮料”的预包装食品时,发布标题“弹性蛋白肽粉 小分子 超快吸收 保持肌肤水润光泽 唤醒年轻肌肤”的商品信息,该商品信息页面中含有“保持青春的态度 解决肌肤10大难题 补水、保湿、去皱、提亮、滋润、抗衰、美白、紧肤、Q弹、护眼”等宣传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



日期:2022-03-31
 
地区: 广东 东莞市
行业: 认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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