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乐山市“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部门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有力整治各类市场乱点乱象。现向社会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二批典型案件。
其中,食品案例如下:
乐山市峨眉山市**烟酒商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27日,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接到举报线索:峨眉山市**烟酒商行涉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庚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查获“五粮液”牌白酒73瓶,“五粮液1618”牌白酒6瓶,“五粮春”牌白酒30瓶,“舍得”牌白酒11瓶、“国窖1573”牌白酒132瓶,“茅台”牌白酒5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74354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泸州老窖等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涉案金额已达刑事追诉标准,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峨眉山市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乐山市峨眉山市谢**从业禁止案
案情介绍:峨眉山市**药店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谢**系该药店的经营者,罗*系当事人谢**聘用的该药店店长。罗*从他人手中以每瓶55元的价格购得“金枪不倒”“黑金刚”各5瓶,并以每瓶90元的价格出售。同年6月12日,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药店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金枪不倒”“黑金刚”各2瓶。截至案发时,该药店已经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共6瓶,从中获利210元。经鉴定,从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中检出化学药品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鉴定结果为不合格。经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查获的“金枪不倒”“黑金刚”按保健食品论。2021年8月10日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对罗*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7月7当事人将《营业执照》注销,随后将《食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处理结果:当事人聘用的店长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该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峨眉山市综合执法局于2022年1月给予当事人谢**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周**等9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案
案情介绍:2022年1月1日,当事人周**以23元/kg的价格购买了103kg新鲜猪肉后,在自有车辆后备箱用染色剂(暂未查明具体品名及成分)涂抹在新鲜猪肉上,加工成与新鲜牛肉颜色近似的假冒牛肉后在井研县对外销售。该批假冒牛肉当日以60元/kg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6180元,获利2782.4元,剩余27.8kg在案发后被井研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查扣。
经查,当事人周**销售问题“牛肉”并非偶然,该案系团伙作案,其方式为:当事人于2021年6月与微信名称为“哥依然潇洒”的李**结识后开始从事生产、销售假冒牛肉违法经营活动。以李**为组织者,建立了名称为“发财”的微信群,作为成员沟通交流、互通信息的工具,群内成员共有9人。该团伙长期流窜于四川、贵州、重庆、云南等地,集体行动、统一住宿,以当日统一住宿点为活动中心,成员在周边乡镇对外销售假冒牛肉。该团伙主要采取“集中采购、各自加工销售”的方式,由李**负责采购新鲜猪肉及染色剂,其余各成员利用微信或现金等交易方式在李**处购买领取制作假冒牛肉的原料,然后利用自有车辆作为运输工具和经营场所在车内将新鲜猪肉加工染色后冒充新鲜牛肉对外出售。该团伙采取上门推销、微信好友推荐等销售方式,出售价格50-60元/kg不等。案发当日,通过查证发现该团伙当日各自在井研县三江镇和竹园镇、五通桥区牛华镇和犍为县罗城镇同时开展了加工销售假冒牛肉的违法经营行为。初步查证,当事人从2021年6月至今涉案货值金额共13万余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周**等人生产、销售假冒牛肉的行为已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井研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井研县公安局,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日期:2022-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