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我委决定2022年继续对全市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开展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以下简称“例行监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筹谋划,明确各级监测职能定位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一项法定职责和基础性工作,也是采取主动性、针对性防控措施,不断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技术支撑,各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保质保量完成2022年例行监测工作任务。全年全市农产品定量监测仍按照1.5批次/千人的任务总量,分市、区县两个层级实施,市和区县按照0.5:1的比例确定监测任务量。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并实施市级例行监测。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法定职责,结合当地产业实际,科学制定当地例行监测方案,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委并组织实施,作为市级例行监测的补充,反映全貌。区县级例行监测品种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调整,突出地域特色,避免出现“上下一般粗”;监测参数可结合农产品进行调整,但要客观反映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同时,继续将蔬菜、水果、茶叶、饲料和水产品中重金属残留纳入监测项目。严格落实随机抽样要求,增加产地、“三前”环节和禁限用药物抽检比例,将小农散户纳入抽样范围。各涉农乡镇要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监管服务机构的督促指导。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量见附件2。
二、优化方式,确保科学性和时效性
坚持随机抽样、科学抽样原则,做到快速抽样、快速检测、快速出结果,确保检测时效性。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三品一标”农产品生产主体。对检测出的不合格样品,特别是保供的“菜篮子”产品,农产品质检机构要及时将信息反馈我委,以便及时反馈受检区县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针对不合格样品,我委将跟进开展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三、强化监测预警和检打联动
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抽检结果,共同做好监测预警和结果处理工作。推进食用农产品联合执法,依法处置抽检不合格样品。各区县要根据农业农村部和市农业农村委、相关部门和本辖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监测结果及日常监管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对问题多的地区和产品跟进开展禁限用农兽药和非法添加物监督抽查,加大违禁药物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抽查的组织实施和程序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强化协调配合和规范运作,确保监测工作质量
市级例行监测工作中,各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抽样监测,特别是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环节的抽样检测等方面,积极支持和配合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同时,对承担任务的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确保例行监测工作质量。承担市级例行监测任务的质检机构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抽样和检测工作。要主动与有关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质量。一旦发现有违反抽检工作要求、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严肃处理。各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屠宰场等受检单位,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抽样工作。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将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在监测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 系 人: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
联系电话:89133703
电子邮箱:cqnwaqc@163.com
附件:1.2022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2.2022年市、区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3月18日
附件1
2022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
2022年,市农业农村委继续组织对我市主要生产及消费的种植业产品(蔬菜、水果和食用菌)、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开展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以下简称“例行监测”)。为保证市级例行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范围和任务承担单位
2022年市级例行监测覆盖全市所有区县。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见附表1;畜禽产品监测任务由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承担;水产品监测任务由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范围由任务承担单位根据任务要求自行安排,并结合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确保监测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区县。
二、监测时间
农产品供给受季度、品种、地域等因素影响较大,2022年市级例行监测各任务承担单位不再按季度进行抽样,抽样时间可根据抽样地农产品实际情况灵活、多次进行。
监测品种和数量
市级例行监测计划共监测农产品样品12375个。其中,种植业产品样品10855个、畜禽产品样品1040个、水产品样品480个。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监测品种应为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品种,且所有样品均为鲜品。全年共监测种植业产品样品10855个(含公开采购2350个),其中蔬菜7715个、食用菌860个、水果2280个。各任务承担单位具体监测数量见附表1。
1.蔬菜
蔬菜监测品种主要包括绿叶菜类(叶用莴苣、油麦菜、蕹菜、芹菜、菠菜、芜荽(香菜))、甘蓝类(结球甘蓝、花椰菜、青花菜)、根菜类(萝卜、胡萝卜)、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丝瓜)、茄果类(番茄、茄子、辣椒)、白菜类(大白菜、普通白菜、菜薹(心))、豆类(豇豆、菜豆)、葱蒜类(韭菜、洋葱、葱、蒜)、水生蔬菜(莲藕)、薯芋类(马铃薯、山药、生姜)等10大类产品。
食用菌监测品种为香菇、平菇、双孢蘑菇、金针菇、秀珍菇、黑木耳(含毛木耳)、茶树菇、杏鲍菇和草菇。
2.水果
水果主要品种为柑橘、草莓、葡萄、桃、西瓜、梨、李子等产品。
(二)畜禽产品
1.监测品种
猪肉、猪肝、牛肉、羊肉、禽肉(鸡肉、鸭肉)、禽蛋(鸡蛋、鸭蛋和鹌鹑蛋)和生鲜乳。
2.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畜禽产品样品1040个(含生鲜乳30个、市级公开采购350个)。
(三)水产品
1.监测品种
重点监测目前市场上销售的本地主产或可追溯的养殖水产品,监测品种为大黄鱼、加州鲈鱼、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乌鳢、鳊鱼、鳜鱼和鲶鱼等11种大宗水产品,样品必须能代表监测区县的水产品实际生产和消费情况。
2.监测数量
全年共监测水产品样品480个(含市级公开采购200个)。
四、抽样要求
(一)抽样环节
范围:生产基地(生产企业、种植养殖基地、散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下同)、种植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各抽样区县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农贸市场作为抽样检查不足的补充。抽样时需在抽样单上备注生产基地的性质(生产企业、散户、合作社、家庭农场)。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因季度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如果所抽样区县没有水果生产基地或样品数量不足,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大户)、屠宰场(加工厂)、批发市场抽样,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二)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6 : 2 : 2。每个生产基地抽样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同一品种限抽1次;同种蔬菜水果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不得进行单一品种抽样,每一品种抽样数量不得超过该种类抽样总数的20%。
2.畜禽产品
禽蛋、禽肉在生产环节(养殖场、屠宰场,下同)和流通环节(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下同)的抽样比例原则上均为3:7。猪肝、猪肉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的抽样比例为4:6,生产环节抽样不足的,可在流通环节补足。原则上牛肉、羊肉抽样不足的,可抽取猪肝、猪肉样品补足。生鲜乳在运输车和收奶站的抽样抽样比例为5 : 5。
3.水产品
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6 : 4,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抽样区县水产品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
各类产品抽样比例,根据实际抽样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三)抽样方式
各区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根据本方案要求,协助开展生产基地、养殖场、屠宰场抽样,并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抽样应覆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主体和“三品一标”获证农产品生产单位。具体抽样时,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监测地点要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如确实没有生产主体信息,也要明确产地到县区一级,尽量抽取本地生产的样品,不抽取来源不详的样品,做到样品可追溯。抽样人员要按照受检地政府的防控要求,在做好自身防护前提下,开展抽样工作。
五、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一)种植业产品
1.抽样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抽样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NY/T 789-200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2。
(二)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畜禽产品抽样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猪肉监测磺胺类和四环素类药物;猪肝、牛肉、羊肉监测β-受体激动剂类;禽肉和禽蛋监测金刚烷胺、氟喹诺酮类和酰胺醇类药物。具体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3。
(三)水产品
1.抽样方法
水产品抽样按《水产品抽样规范》(GB/T 30891-2014)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见附表4。
六、判定依据和原则
(一)种植业产品
种植业产品农药残留按GB 2763-2021进行判定,所监测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为“该产品所检项目符合GB 2763-2021及例行监测的要求”;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其中,国家公告规定的禁限用农药,在限定范围内均为不得检出。重金属残留按GB 2762-2017进行判定,有一项指标不合格者,即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
各承担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如检出的禁限用农药检出值达到0.5mg/kg以上,常规农药检出值达到限量标准20倍以上,或出现异常值时,除按上述要求进行确认外,还应尽快将情况上报我委,由我委指定其他质检中心进行复检。
(二)畜禽产品
1.禁用药物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在猪肝、牛肉和羊肉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0.5μg/kg;
2.禁用药物、非法添加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其中,禽肉: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0.2 μg/kg;禽蛋:金刚烷胺≤2.0 μg/kg,氯霉素≤1.0 μg/kg;
3.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的药物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和洛美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的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4.产蛋期禁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和酰胺醇类(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甲砜霉素)在禽蛋中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1.0μg/kg;
5.常规药物磺胺类和四环素类在猪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判定;
6.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之和计)在禽肉中的残留按《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判定。
(三)水产品
1.禁用药物氯霉素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0.3μg/kg;
2.禁用药物孔雀石绿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孔雀石绿和隐色孔雀石绿的总量≤1.0μg/kg;
3.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AOZ、SEM、AMOZ和AHD各≤1.0μg/kg;
4.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不得检出,判定限为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各≤2.0μg/kg;
5.常规药物酰氨醇类的判定限为甲砜霉素≤50μg/kg,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的总量≤1000μg/kg;
6.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的判定限为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的总量≤100μg/kg;
7.常规药物磺胺类的判定限为磺胺嘧啶等12种的总量≤100μg/kg;
8.重金属铅、镉残留按《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7)判定。
七、复检
为保证市级例行监测工作质量,市农业农村委指定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市级例行监测种植业产品其他任务承担单位的复检工作,承担市级例行监测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的复检工作。每次市级例行监测工作结束之后,由承担复检工作的技术单位随机选择市级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开展复检。复检工作包括现场检查和样品复查,复查样品比例为该次样品总数的5%,具体复检时间由技术单位确定,但每次复检需在当次例行监测工作结束后2个月内完成。
八、监测结果报送和会商
(一)监测结果报送
1.各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快抽、快检、快报。原则上监测工作应在抽样后15天之内完成。如遇不合格样品,经确认后应于抽样后3天之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我委。
2.市、县两级例行监测结果均采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时上报。
3.2022年市级例行监测抽样、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11月底前完成。请各任务单位于2022年12月10日前按监测区县汇总上报全年监测数据及总结分析报告。我委将就任务完成时效性严格打表,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以免影响下一年度任务下达。
(二)监测结果会商
市农业农村委将适时邀请有关专家、任务承担单位和部分区县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同志对各次和半(全)年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其中,第一、三季度以专家为主进行小范围会商,第二、四季度全市范围会商)。针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通过会商进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九、监测结果及总结分析报告
(一)总结分析报告内容
1.监测结果总体概况。
2.监测基本情况。包括监测区县、监测环节、监测种类、抽样数量、检测参数等。
3.当地监测产品的销售和质量总体情况。
4.监测结果分析
(1)各监测区县结果比较;
(2)各监测环节结果比较;
(3)不同药物(污染物)残留检出率(超标率)结果比较;
(4)监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5)不合格样品的溯源情况;
(6)原因分析;
(7)对策、措施和建议等。
(二)监测结果汇总
畜禽产品和水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上报格式不变。种植业产品请统一使用“种植业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附表5),以便于数据统计汇总,同时除上述表格必填必报外,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添加各类汇总表。
十、工作经费
市级例行监测:2022年市级农发资金中已下达的市级例行监测任务量及经费,按已下达要求执行,请各任务承担单位在“2022年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列支,并按照相关要求,专款专用。
县级例行监测:工作经费由县级财政承担。
十一、其他要求
(一)定量监测数量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市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例行监测、风险评估和监督抽查总量)样品量需达到1.5个/千人,按2021年统计年鉴中重庆市常住人口3209万计算,全市(市、县两级)需定量监测样品48135个。市和区县按照0.5:1比例分别承担任务,即市级定量监测样品量需达到16045个,县级定量监测样品量需达到32090个。市级定量监测16045个样品中,市级风险监测样品量为13375个(含市级例行监测样品12375个,市级风险评估样品1000个)、市级监督抽查样品2675个(市级监督抽查比例占市级风险监测样品量的20%)。县级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任务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人口数以2021年统计年鉴发布的2020年统计数据为准)。2022年市、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见附件2。
(二)检测机构资质
定量检测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即检测机构应同时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两个证书均包含委托检测产品所有应检验项目及相应检测方法。
市级例行监测:检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含购买服务)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
县级例行监测:各区县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检测机构实施。
(三)检测机构报备
各区县上报检测机构报备资料包括:
1.机构简介;
2.采购合同;
3.中标检测机构CATL和CMA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封面和骑缝加盖检测机构公章;对应采购合同中的参数,分别在CATL和CMA证书附表中用醒目颜色将参数标注,以便核对。
十二、监督检查
(一)为确保例行监测任务达到预期绩效目标,我委将适时、随机对例行监测任务承担单位抽样及检验检测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为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承担2022年市、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当参加2022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并接受飞行检查。
十三、注意事项
(一)监测工作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原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保证监测结果的科学性、代表性和真实性。
(二)各承担监测任务的质检中心要严格遵守方案规定的方法进行抽样、检测和判定以及质量控制。如有变动,我委将另行通知。
(三)抽检样品编号各单位自行编写,但须保证样品的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四)未经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监测结果。
(五)市级例行监测实施过程中若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委。
(六)任务承担单位联系方式
1.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黄永东,13452439091,654704245@qq.com;
2.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
3.重庆市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鲍洪波,89183716,13708306820,460167419@qq.com;
4.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张乃华,58225117,18182293987,985997117@qq.com;
5.涪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郭健,72234335,15223831590,843552920@qq.com;
6.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李红,13983647598,26359746@qq.com;
7.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安胜明,19922921526, 55263193@qq.com;
8.黔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王孝忠,79223368,18908278897,12561391@qq.com;杨丽萍,79223368,18183020358,940265924@qq.com;
9.开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任从珊,18223099723,348359612@qq.com;
10.璧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陈兵 ,15025375250,875309548@qq.com。
附表:
1. 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4.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5. 种植业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
附表1
种植业产品各任务承担单位及监测范围、数量
序号 | 任务承担单位 | 监测区县 | 全年抽样数量(个) | 全年抽样 数量小计 (个) | |||
非主城区县 | 主城区 | 蔬菜 | 食用菌 | 水果 | |||
1 |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重庆) | 黔江区、彭水县、酉阳县、秀山县、江津区、梁平区、忠县、丰都县、石柱县 | / | 1405 | 200 | 500 | 2105 |
2 | 万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长寿区、璧山区、铜梁区、垫江县 | 大渡口区 | 800 | 100 | 300 | 1200 |
3 | 永川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渝北区、北碚区、开州区、潼南区 | 渝中区 | 800 | 100 | 300 | 1200 |
4 | 涪陵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城口县 | 南岸区 | 800 | 100 | 300 | 1200 |
5 | 江津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永川区、大足区、荣昌区、万盛经开区 | 江北区 | 700 | 100 | 200 | 1000 |
6 | 黔江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站 | 巴南区、武隆区、南川区、綦江区 | 沙坪坝区 | 700 | 100 | 200 | 1000 |
7 | 开州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涪陵区、合川区 | 九龙坡区、高新区 | 350 | 50 | 100 | 500 |
8 | 璧山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 云阳县、万州区 | / | 210 | 30 | 60 | 300 |
9 | 市级公开采购 | 另行公布 | 1950 | 80 | 320 | 2350 | |
合 计 | 7715 | 860 | 2280 | 10855 |
附表2
蔬菜、食用菌和水果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农药(5种):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三氯杀螨醇 限用农药(11种):甲拌磷(包括甲拌磷砜和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包括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包括涕灭威砜和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 常规农药(26种):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伏杀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胺氰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或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 23200.121-2021 |
限用农药(1种):氟虫腈(包括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 常规农药(23种):啶虫脒、哒螨灵、苯醚甲环唑、嘧霉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烯酰吗啉、虫螨腈、咪鲜胺、嘧菌酯、二甲戊乐灵、噻虫嗪、氟啶脲、灭幼脲、灭蝇胺、甲霜灵、霜霉威、多效唑、氯吡脲、氯虫苯甲酰胺、氯菊酯(异构体之和)、醚菊酯、虫酰肼、吡唑醚菌酯 | GB 23200.8-2016或 GB/T 20769-2008或 GB 23200.113-2018或 GB 23200.121-2021 |
常规农药(1种):阿维菌素 | GB 23200.19或 GB 23200.20-2016或 GB 23200.121-2021 |
常规农药(1种):除虫脲 | GB/T 5009.147或 GB 23200.34-2016或 GB 23200.45-2016或 GB 23200.121-2021 |
重金属(2种):铅、镉 | 铅: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2-2017; 镉:GB 5009.268-2016或GB 5009.15-2014 |
附表3
畜禽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品种 |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猪肉 | 常规药物 磺胺类(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甲噁唑、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噁啉) | 磺胺类药物在动物可食性组织中残留的高效液相色谱检测方法(参见农质发〔2014〕5号文件附录) 畜禽肉中十六种磺胺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0759) |
常规药物 四环素类(金霉素、土霉素、四环素、强力霉素) | 动物源性食品中四环素类兽药残留检测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与高效液相法(GB/T 21317) | |
禽肉 | 常规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
常规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和甲砜霉素)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禁用药物 氯霉素 | ||
禁用药物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禽蛋 | 产蛋期禁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 |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 氟喹诺酮类(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沙星) | ||
禁用药物 氯霉素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产蛋期禁用药物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 ||
禁用药物 金刚烷胺 |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31660.5-2019) 禽肉和禽蛋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 (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
猪肝、牛肉、羊肉 | 禁用药物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特布他林、西马特罗、非诺特罗、氯丙那林、妥布特罗、喷布特罗) |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公告-18-2008或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 |
生鲜乳 | 硫氰酸根 | 生乳中硫氰酸根的测定方法(MRT/B 8-2016) |
碱类物质 | 生鲜乳中碱类物质测定方法(MRT/B 7-2016) | |
三聚氰胺 | 原料乳中三聚氰胺快速检测 液相色谱法 (GB/T 22400-2008) | |
革皮水解物 | 生乳中L-羟脯氨酸的测定(NY/T 3130-2017) |
水产品监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监测项目 | 检测方法 |
禁用药物氯霉素 | 按GB/T 20756—2006《可食动物肌肉、肝脏和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 1865-2016《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进行检测。 |
常规药物酰胺醇类(甲砜霉素、氟苯尼考和氟苯尼考胺) | |
禁用药物孔雀石绿(包括孔雀石绿和隐无色孔雀石绿) | 按GB/T 20361—2006《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检测,阳性样品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确证;或直接按GB/T 19857—2005《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液质法进行检测。 |
禁用药物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谢物AOZ、呋喃它酮代谢物AMOZ、呋喃西林代谢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谢物AHD) | 按农业部公告第783号—1—2006《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常规药物磺胺类(包括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异噁唑、磺胺多辛、磺胺异噁唑、磺胺喹噁啉、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氯哒嗪和磺胺甲噻二唑等12种) |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常规药物氟喹诺酮类(包括恩诺沙星、环丙沙星) | 按农业部公告第1077号—1—2008《水产品中17种磺胺类及15种喹诺酮类药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进行检测。 |
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诺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和洛美沙星) | |
重金属 铅、镉 | 按GB5009.12-2017《食品中的铅的测定》和 GB5009.15-2014《食品中的镉的测定》进行检测。 |
1. 附件2:2022年市、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xls
2. 附表5:种植业产品监测结果汇总表.xls
日期:2022-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