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食品卫生管理法”修正案已于5月31日经“立法院”三读通过,关于食品标示新增了“标示制造厂商、特定商品应标明主要内容物百分比、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等规定,本次修正案除制造厂商的标示规定自发布后一年施行外,其他标示规定都自发布日施行。
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强制标示制造厂。现行“食品卫生管理法”第17条厂商资讯标示的规定,系针对台湾负责厂商,本次修正案增订了还须标明制造厂商资讯;增订主要内容物百分比:内容物标示中增订食品所含内容物的主成分应标示所占百分比,并由“中央”主管机关另订相关标示规范。“卫生署”现已逐步针对特定食品要求标示主成分含量百分比,例如:“宣称含果蔬汁的市售包装饮料标示规定”(草案)、“鲜乳、保久乳、调味乳及调制乳粉品名及标示原则”(草案);落实食品添加物全成分标示:混合两种以上食品添加物者,不得仅标示用途名称,如以功能性命名者,应分别标明添加物名称。例如:使用食品添加物糊化淀粉,应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所定的品名标示,不得以黏稠剂、化制淀粉或修饰淀粉等名称概括;使用调味剂、乳化剂等食品添加物,也须将其个别的食品添加物品名完整标示。
如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未依规定标示,则产品应限期回收改正,违规行为人最高可处新台币300万元罚款,情节重大的,可命其歇业或停业。自定食品品名者,其名称应与食品本质相符,避免混淆。如涉及掺伪或假冒,最高可处新台币1500万元罚款,产品应没收销毁。 (吴丹丹)
日期:2013-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