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虾蛄,现将抽样编号为GC21330000002732382的不合格虾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勾山街道勾山市场摊位内的樊焕君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
(二)经营环节
2021年12月6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对该个体工商户樊焕君立案查处。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检测同一批次虾蛄。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上述镉(以Cd计)项目超标的不合格虾蛄,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违法销售的不合格虾蛄数量较少,货值金额较小,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询问,及时、详实地向本局提供其掌握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未造成严重的后果,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理如下:免予行政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2022年2月8日
日期:2022-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