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请求无中文标签进口食品经营者十倍赔偿
某酒庄与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
2021年2月24日,雷某某在某酒庄购买了红酒3瓶,共计4140元。案涉红酒系进口食品,产地为法国,红酒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和中文说明书。雷某某随后向石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酒庄退还雷某某货款4140元,并依法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41400元,合计45540元。某酒庄在庭审中认可案涉红酒于2016年进口,并提供了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
【判决】
石柱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案涉红酒无中文标签,某酒庄亦未提供购货单等证据证明红酒的来源合法和质量合格,违反了前述规定,某酒庄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遂判决:某酒庄返还雷某某红酒购买价款4140元并向其支付赔偿金41400元,雷某某退还3瓶红酒。
某酒庄不服,提起上诉。市四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案涉产品属于预包装进口食品,产地为法国,包装上却没有以中文标签标示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经销者名称等内容,一般消费者不可能对产品安全性作出正确判断,无疑将置消费者于危险中,不符合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相关规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另外,某酒庄在进货时有能力查验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法定查验义务,其行为属于“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雷某某主张十倍赔偿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酒庄应否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十倍价款赔偿的适用情形之一是“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涉无中文标签进口红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类型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1条规定,可知预包装食品标签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等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前述内容关系食品安全,进口产品没有中文标签,对于经营地的一般消费者而言无法辨识产品来源、产品成分构成和保质期限,将误导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判断,加之某酒庄未能提供购货单原件等证据证明涉案食品有合法来源且质量合格,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疑将置消费者于危险之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某酒庄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检验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中文标签作为产品外在标志,某酒庄在进货时有能力查验却因自身原因未能履行查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定,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雷某某作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某酒庄承担十倍价款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意在惩罚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过错行为,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赔偿金属于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明知”为构成要件,赔偿范围不以侵权赔偿一般原则“填补损失”为限,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也可以只主张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经营者和消费者在经营、购买进口红酒时,务必审慎检查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供稿:民二庭 黄飞 魏国君
日期: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