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为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据悉,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因在网店产品介绍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构成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7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实:均瑶集团上海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上架了一款名为“味动力乳酸菌饮品”的预包装饮料,网店中将这款饮料参数中的是否为有机食品这一选项选了“是”选项,而上述饮料为普通预包装食品,并非有机食品。
另查明当事人公司为宣传上述饮品,多次投放广告进行宣传,广告中无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内容,同时当事人组织了多次网店直播活动,在直播促销中也没有该产品为有机食品的宣传内容。
根据上述事实,当事人网店在产品介绍页面中将非有机食品错误标注成了有机食品,存在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但当事人投放广告和进行直播促销的活动中并没有上述问题存在,因此可以认定当事人网店销售上述产品的销售和获利与该违法行为的直接关联性不强,综上当事人无违法所得。案发后,页面的上述参数问题已改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构成了向消费者提供商品的信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
但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年,涉案问题只是在当事人网店内的产品介绍页面的参数中出现,涉及面不广,也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同时未造成社会影响,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六)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的规定,决定从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 70000 元。
日期: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