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自贡市贡井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加工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整改期限到期后,该局执法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冻库内存放有去骨牛大黄瓜条、冷冻去骨牛肉、冷冻猪肋排、冷冻珍宝鸡爪等13个品种进口冷链食品,但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属于拒不改正,并且未按要求进行进口冷链食品采购申报,无自贡市内集中监管仓的出仓证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45000元的从重处罚。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阻断新冠肺炎病毒通过冷链物流“物传人”途径,进口冷链食品成为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领域。下一步,贡井区市场监管局将以冷链食品为重点,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针对社会反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问题食品,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形成打击问题食品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日期:2022-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