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究系列简报(二)
编者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和国家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要求,我司组织有关涉农标委会和标准化工作机构,对“十四五”时期我国农业农村重点领域的标准体系和重大标准化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各个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进展、重点标准解读、标准化重点问题剖析、经验做法等相关内容。现将部分研究成果汇编成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研究系列简报,供大家参考。
由于农药施药器具落后、制剂产品品质不高、环境友好型产品较少等原因,目前我国农药利用率约40%,与欧美发达国家小麦、玉米等粮食作物50-60%的农药利用率相比还有较大差距。部分农药流入土壤中,对土壤环境中的有益生物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可能再次被吸收而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加快土壤中农药限量标准研究、科学评价土壤环境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内外土壤中农药限量标准现状
(一)我国现有农用地土壤中农药限量标准情况
我国目前涉及农用地土壤中农药限量的标准包括:GB 15618—2018、HJ/T 332—2006、HJ/T 333—2006、NY/T 1604—2008、DB 53/T 957.1—2019、DB32/T 551—2003等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详见表1)。各级标准中农药指标仅包括六六六和滴滴涕,但两种农药均已退出市场。
表1 我国现行有效涉及土壤环境质量的农药指标及限量值
标准类型 | 标准号 | 标准名称 | 土壤中限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mg/kg) | |
六六六 | 滴滴涕 | |||
国家标准 | GB 15618—2018 |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 ≤0.10 | ≤0.10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HJ/T 332—2006 | 《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0.10 | ≤0.10 |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 HJ/T 333—2006 | 《温室蔬菜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 | ≤0.10 | ≤0.10 |
农业行业标准 | NY/T 1604—2008 | 《人参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 ≤0.15 | ≤0.50 |
云南省地方标准 | DB53/T 957.1—2019 | 《砂仁生产技术规程 第1 部分:产地环境》 | ≤0.10 | ≤0.10 |
江苏省地方标准 | DB32/T 551—2003 | 《无公害稻米 产地环境要求》 | ≤0.50 | ≤0.50 |
(二)国外土壤中农药限量标准的制定情况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均制定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土壤环境标准名称及限量值各不相同,但均涵盖农药限量标准。
美国:根据《综合环境污染响应、赔偿和责任认定法案》(又称《超级基金法案》)、《超级基金增补和再授权法案》和《国家油品和有害物质应急计划》制定了土壤筛选值(1996年)与生态土壤筛选值(Ecological Soil Screening Level,Eco-SSL,2003年)标准。目前规定了五氯酚、狄氏剂和滴滴涕及其衍生物的Eco-SSL,其中,五氯酚对于植物、土壤无脊椎动物、鸟类、哺乳动物的Eco-SSL分别为5.0、31.0、2.0、2.8 mg/kg干土;狄氏剂对于鸟类和哺乳动物的Eco-SSL分别为0.022和0.0049 mg/kg干土;滴滴涕及其衍生物对鸟类和哺乳动物的Eco-SSL分别为0.093和0.021 mg/kg干土。美国环保局于2012年11月修订发布的区域土壤筛选值标准(Regional Screening Levels,RSLs)规定了700多种污染物的限量值,其中包括莠去津等60余种农药限量。
荷兰:《土壤保护法》第36条规定政府应制定条例,规定了土壤污染对人体健康、土壤陆生生态造成危害或严重影响时的判别标准,《土壤质量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土壤干预值(Intervention Values,IVs)标准的制定依据。荷兰于2001年修订发布的土壤标准,规定了8种农药对于标准土壤的IVs,包括滴滴涕总量、狄氏剂和艾氏剂总量、六六六总量、甲萘威、克百威、代森锰、莠去津的IVs,分别为4、4、2、5、2、35、6 mg/kg干土。
加拿大:环境部于2007年修订了土壤质量指导值(Canadian Soil Quality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al and Human Health,SQGs),制定了农用地土壤中五氯酚(7.6 mg/kg干土)和滴滴涕总量(0.7 mg/kg干土)的限量标准。
德国:在1998年颁布的《联邦土壤保护法》第八条,授权德国联邦政府制定发布土壤环境标准,包括土壤污染启动值和行动值,并对启动值和行动值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规定。1999年,德国联邦政府制定《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场地条例》,规定了操场、居民区、公园及娱乐设施及工商业用地土壤等非农区土壤中艾氏剂(2~10 mg/kg干土)、滴滴涕(40~200 mg/kg干土)、六氯苯(4~200 mg/kg干土)、六六六(5~400 mg/kg干土)、五氯酚(50 ~250 mg/kg干土)的污染启动值,但对于农用地土壤并未规定限量值。
英国:环境署于2009年修订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土壤质量指导值(Soil Guideline Values,SGVs),但其仅建立了对重金属及苯系物等有机污染物的指导值,并未涉及农药或兽药。
总体上看,上述国家制定土壤中农药限量标准的上位法依据充分,标准功能定位明确,覆盖农药品种较多,并针对不同保护对象分别制定标准。尽管各个国家的标准名称各不相同,但功能相似,即用于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初步识别,其结果作为开展土壤污染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依据。
二、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土壤中农药限量指标少。我国现行标准仅规定了早已禁用的六六六、滴滴涕2项农药指标,难以实现产地环境农药残留的合理管控。主要原因:一是农药种类繁多,更新换代很快,理化性质差异巨大,其污染形成、演变规律与主控因素不尽相同,实验或监测数据难以支撑标准制定需求;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是强制性标准,统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限制了编制单位范围。
(二)缺乏兽药限量指标。虽然抗生素等兽药在土壤环境中存在浓度极低,但抗生素及其代谢产物在土壤环境中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活性,对土壤中的微生物、植物、动物均可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同时,土壤中的抗生素极易向作物体内富集,富集率可高达万倍以上,如大麦、玉米、马铃薯等均可吸收抗生素,但目前还缺乏作物和土壤中抗生素等兽药残留限量。
(三)标准制定方法需完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污染土壤普遍采用风险管理思路,制定了基于风险评估的土壤中农药污染风险筛选值。我国正在引进此类方法的理念、模型,尚需结合我国土壤环境特点制订农药兽药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
三、下一步建议
(一)研究制定农用地土壤中农药兽药限量标准体系框架。借鉴国际通行的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思路,立足于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厘清土壤环境质量评价、调查、监测、风险评估、修复等各类标准规范的功能定位,结合新的支撑数据形成可扩充、可完善的土壤中农药兽药限量标准体系框架。
(二)加快农用地土壤中农药兽药限量标准制修订。基于标准体系框架,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为核心,筛选确定我国土壤农药兽药污染控制与管理的优先污染物清单,针对目前农业生产中正在使用的化学农药和兽药,评估土壤中半衰期较长、具有较大健康及生态风险的农药兽药品种,制修订土壤中农药兽药限量标准。
(三)加强相关标准宣贯和农用地土壤中农药兽药监测。加强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监管,推动各地积极贯彻落实土壤中农药兽药限量标准。结合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一张网,设置固定监测点,加强对农产品和土壤中农药兽药监测,用监测数据反映标准落实成效。
(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 供稿)
日期:2022-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