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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安某在自家经营的粮油店,在食品安全检查人员明确告知其食品添加剂不能超标的情况下,仍以超量在面粉中添加硫酸铝铵(铵明矾)的方式生产油条并进行销售。其故意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但尚未造成严重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0元。
经检测,被告人安某生产、销售的油条铝残留量为1350mg/kg(标准要求≤100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2021年12月14日,安某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抓获,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安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符合缓刑的宣告条件,对其可以宣告缓刑。
依法判决被告人安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禁止被告人安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民以食为天,在食品安全上欺骗消费者是损人不利己的行为,不仅损害他人健康,还有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尚法君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请到正规的商店、超市、市场购买产品,切莫因贪图便宜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法律小贴士
一、什么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哪些情况应当认定为“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1.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属于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婴幼儿食品中生长发育所需营养成分严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5.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日期:202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