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至2020年初期间,闫某、李某红以牟利为目的,在不具有买卖剧毒化学品的资格和条件的情况下,购买氰化物再直接出售或制作为毒饵后出售给他人。汪某军购买上述氰化物后,将其中部分制作为毒饵,与李某勃、汪某兵等四人单独或分别结伙,在南京、马鞍山等地,多次使用以氰化物制成的诱饵(毒饵蜡丸、毒镖等)将狗毒杀后售卖。
崔某、华某等六人在明知汪某军、李某勃、汪某兵等五人所销售的狗系使用氰化物制成的诱饵非法毒杀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并进行再加工后向周边的饭店及散客进行出售,供消费者食用。
氰化物含有剧毒,虽然被毒死的狗进行屠宰和浸泡后,体内的氰化物会流失一部分,但狗肉组织中还是有氰化物的残留,人们在食用了毒死的狗肉后很可能产生呕吐、腹泻、头痛、四肢抽搐等中毒症状,摄入毒狗肉过多还可能有生命危险。
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遇到有损害众多消费者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时候,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也可以在有关机构或者公益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同时,支持起诉。
雨花台区检察院以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上述1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李某红、汪某军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闫某、汪某军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某红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告人李某勃、崔某、华某等10人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而生产、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李某红、汪某军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判处被告人崔某、华某、李某勃等10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十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依法追缴各被告人违法所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惩罚性赔偿并不以消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
本案中,崔某等人明知从汪某军处购买的狗系被毒死,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对外销售流入市场以此盈利,故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责令被告人崔某等人按销售金额10倍支付赔偿金,并在全国性的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食品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最基本需求。依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行为,守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司法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体现。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能以牺牲食品安全为代价来追求经济利益,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日期:202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