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市民在采购时已习惯随手确认食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但是,食品原料的安全性该如何保障呢?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时,在配料间货架上发现一桶已开封已过期的精制料酒。
经查,涉案精制料酒生产于2020年4月14日,保质期12个月。案发时,当事人库存涉案精制料酒未拆封且未使用的28桶,已拆封并使用的1桶。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19日期间,当事人在白卤鸭胗串、白卤牛肚串、白卤牛肉串、红油螺蛳肉、双椒酱、白卤鸡心串和辣炒猪肉碎等7个品种的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了涉案精制料酒。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精制料酒和涉案库存产品予以查封,当事人对涉案产品进行了召回。
法律分析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精制料酒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青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84.30元,处罚款人民币808458.09元。
温馨提示
相较销售过期食品,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行为更隐蔽、危害性更大,作为食品的生产者,每个生产企业都应该严格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食品生产过程中用严格的标准去衡量自身是否做到了安全卫生。食品的原材料一旦超过了规定的保质期,就无法保证终产品的安全,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作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承担社会责任,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负责。
对于此类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行业,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供稿:青浦区市场监管局
日期:2021-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