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1年4月12日发布了第249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令)(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办法的第五章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下面就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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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责任是指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因违反法定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对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的有力保障。
02
《办法》第五章“法律责任”共有六个条款,其中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一条为创设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对上位法未明示的部分作出补充解释,第七十三条是关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1.违反食品进口商备案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2.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3.违反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相关要求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法条链接】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5.未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办法》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六种构成“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情形。
【法条链接】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调换经海关监督抽检并已出具证单的出口食品的;
(二)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食品冒充合格出口食品的;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四)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出口未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或者出口已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六)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
6.行政相对人和海关工作人员违反《办法》规定涉及刑事犯罪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行政相对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逃避商检罪,妨害动植物检疫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海关工作人员可能触犯以下罪名:食品监管渎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法条链接】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
由于《办法》并未罗列所有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对于“法律责任”章节未提及的违法行为,则应当适用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予处罚。
一是提供虚假材料,进口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与处罚。
二是进口《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一无三新”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是违反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进口食品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是违反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行为,依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是违反进口商自主审核要求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是违反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是进口商被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八是逃避进出口食品合格评定或监督管理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或第四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是销售、使用或者出口不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是进出口食品不予申报和不如实申报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是违反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要求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是伪造变造买卖使用海关证单印章的行为,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如果涉及动植物检疫的,还可同时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十三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提及的弄虚作假行为,依据该行政法规的第八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罚。
-案例-
【案情】2021年5月29日,当事人J公司委托O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向D海关申报出口休闲鞋等一批货物,经查验,除了申报货物外,还有夹带其他9项植物源性食品未申报。以上事实有出口货物报关单、清单、发票、合同、查验记录、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提交的情况说明、查问笔录及清单等为证。D海关依法对J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简析】由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法律关系同时受到多部法律法规的调整,执法实践中“法律责任竞合”问题十分突出,即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多部法律规定,同时适用多条法律责任条款。当事人申报不实的行为同时构成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未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不予报检逃避出口商品检验、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等违法行为。对该类案件处置原则是,合并处罚种类,对于实施罚款处罚的,从一重处理。最终D海关根据《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J公司处以罚款处罚。
供稿单位:厦门海关
日期:2021-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