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30类食品2911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886批次,不合格样品25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江津区怡栗王副食经营部销售的韭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重庆市江津区石门镇永安村5组327号张俊容销售的泥鳅,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云阳县胡昌海老火锅店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四)云阳县胡昌海老火锅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五)重庆雄风百货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红鼎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米花糖,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金柄谷上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柄谷植物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渝北区无极限面馆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九)重庆浩东大自然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鹿顺酒(动植物浸提类配制酒),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上宾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渝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炭烤素牛肉(香辣味)(调味面制品),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泓一生物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生产的综合酵素发酵果汁饮料,菌落总数、霉菌、酵母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市永川区祥鑫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冬瓜糖,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溪畔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渝北区李美辉餐饮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五)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铜梁区金砂支路分公司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六)彭水县凉洞酒厂生产的高粱酒(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长寿区凤湖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龙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凤将军山椒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八)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洲交易城农贸市场甲栋1-1赵家兵销售的、标称重庆川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面芽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九)重庆市君诚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卤烤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重庆弓奇睿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巧克力豆豆曲奇,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长寿区葛兰镇凤玉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市正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正沣铜梁凤爪糊香辣味(辐照食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二)垫江县金京晶超市黄沙店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三)重庆哈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无锡佳果乐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手撕鱿鱼丝,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十四)铜梁区邓杰便利店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五)重庆友元豆花馆销售的水白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 附件1. 本次检验项目.docx
附件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23日
日期:2021-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