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1日,宁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侨某烟酒商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过调查取证查明,该商行经营的进口啤酒无中文标签标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此,宁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没款16435.34元的处罚决定。
在此提醒广大食品经营者:
1.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2.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日期:202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