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没收非法获利,承担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损失,在市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12月10日,由于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于都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黄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要向社会公众赔偿损失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审理查明,黄某某在于都某地从事倒卖活鸭及腿毛鸭生意。为降低成本、追求更大利润,黄某某从2019年12月起开始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业松香褪鸭毛,并将褪毛鸭销售至卤食店,直至2020年7月29日被查处。经鉴定,从黄某某处提取送检的三种样品(一只五斤的肉鸭、松香、给鸭子脱毛使用过的松香)都检测出主要成分为松香酸(工业松香)。
工业松香含有铅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在高温作用下给禽畜脱毛会通过禽畜皮肤渗透并残留在其体内,人体吸收后,会对人体肝脏和肾脏造成伤害,严重的甚至会致癌,国家明令禁止用于食品加工。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黄某某生产、销售使用国家禁用的原料加工的肉鸭并进行销售,危及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等责任。鉴于被告人自首,当庭认罪并退缴非法获利,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损害后果和案件的相关情节等,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民生。于都法院将积极履职,严惩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屏障,以实际行动切实回应群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切,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日期:2021-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