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安排,为进一步保障食品安全,省市场监管局对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豆制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调味品和饮料共21大类食品976批次样品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饼干、餐饮食品、淀粉及淀粉制品、方便食品、肉制品、食用农产品、饮料、调味品、糕点9大类食品22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了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重金属污染等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高唐县汇千祥百货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齐河县东宋家盛海鲜店销售的带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新世纪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三)历城区云鼎生鲜便利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市北区国增河蔬菜铺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安谱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五)成武县福万副食店销售的普通白菜(油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六)张店阎树英食品商行销售的鸡肉(麻鸡),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山东美铭万家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销售的黄瓜,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标准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八)汶上县赵记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和腈苯唑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九)莒县卫彩果蔬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广饶温馨超市销售的菠菜,阿维菌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寿光市克洛尼尔酒业有限公司广饶温馨超市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十一)肥城市吉新私房菜馆购进的豇豆,灭蝇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菏泽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为德州永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香鸡,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山东贵诚集团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中心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兄弟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迷你小薄饼(香葱味),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枣庄市市中区米露百货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省枣庄程福记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竹叶味饮料,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菏泽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高密市王孟娜餐饮经营店加工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临清市永青路窦妍副食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民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豆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肥城市桑翠连快餐店加工的咸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元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四)梁山县金沙滩酒水超市销售的标称为梁山县杰翔粉皮加工中心生产的绿豆粉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中质华检测试检验有限公司。
四、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一)鄄城县嘉佳乐购物超市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皇世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磨纯香黑芝麻糊,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
(二)济南市莱芜实中商贸有限公司南方商城店销售的标称为山东省济南市徐谷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酥(烘烤类糕点),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青岛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青岛味鲜美酿造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味极鲜酱油,全氮(以氮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氨基酸态氮(以氮计)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检验机构为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五、重金属污染问题
张店崔老二水产品商行销售的海水蟹,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张店崔老二水产品商行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国家加工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山东)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已责令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控制风险,并分析原因进行整改,涉及的不合格产品已按要求开展核查处置工作。
特别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中所涉不合格产品时,请拨打12345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1.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70.doc
2.食品抽检合格产品信息-70.xls
3.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70.xlsx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7日
日期:2021-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