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饼干、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酒类、冷冻饮品、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薯类和膨化食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特殊膳食食品、调味品、饮料、婴幼儿配方食品等29类食品2797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2768批次,不合格样品29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重庆仙蜀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水蜜桃味米酒(发酵配制酒),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酒精度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重庆仙蜀酒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开州区百信超市经营部销售的大头菜,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成都海关技术中心。
(三)渝北区阿利与艾德餐厅使用的盘子,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四)江津区刘生松麒食品超市销售的、标称重庆久臻扬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俏歪嘴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五)酉阳县博宜超市销售的、标称酉阳县麻旺镇清溪醋厂出品的、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酿造厂生产的九道拐酱油,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六)璧山区朱祥勇食品经营部销售的干香菇,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铝城店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八)重庆市九龙坡区马王三村66-99号熊其哲销售的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九)渝北区巴扎嘿餐饮店使用的碗,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十)重庆夔神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一)垫江县兴国酒厂生产的白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长寿区盛世桃源分公司销售的丁桂鱼,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三)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唐帮勇销售的、标称大足区玉龙酿造厂生产的玉龙食醋〔酿造食醋〕,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四)北碚区泽宇生鲜食品超市销售的青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五)长寿区晏家德月饭店销售的小米辣,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十六)重庆市合川区义乌大道6号8幢负1-商1-33号王学梅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七)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雪玉路89号孙官伦销售的、标称丰都县孙记酒坊加工厂生产的高粱白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重庆市丰都县树人镇石岭岗村6组杨从碧生产的高粱酒,酒精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九)北碚区牌坊湾洋腾副食超市销售的黑芝麻(生干籽类),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江津区庆鱼年金汤椒麻鱼食府使用的杯子(复用餐饮具),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大足区香佰里火锅店销售的毛肚,甲醛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二)长寿区凤福食品超市销售的散装怪味胡豆,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合肥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三)璧山区熊记食品经营店销售的生白芝麻,酸价(以脂肪计)(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万盛区名都分公司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以甲拌磷、甲拌磷砜及甲拌磷亚砜之和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五)幸氏连锁批发超市(左坤艳)销售的干木耳(干制食用菌),水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六)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刘风使用的餐盘(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七)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刘风使用的筷子(复用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八)彭水县国农优鲜生活超市二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十九)江津区一雪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滕州市众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真性情(辣条),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附件:1.本次检验项目
附件2. 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 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6日
日期:2021-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