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广东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办了一批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现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01 鹤山市云乡永健天然山泉水厂
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9月12日至9月20日期间,当事人通过委托方式,生产规格为17L/桶的包装饮用水共600桶,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除抽样检验21桶外,剩余579桶已全部售出。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73.7元,并处罚款75000元。
02 江门市江海区鸣凤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4月19日至5月22日期间,当事人生产的3批次香卤凤拐、泡卤鸭掌、香卤翅尖经检验,菌落总数项目分别不符合Q/FM0001S-2020《鸡爪制品》要求和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上述3种产品货值金额9400元,违法所得为671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710元,并处罚款65000元。
03 台山市得吾得餐饮有限公司
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案
2021年1月28日,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山市得吾得餐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2月15日开始对外提供早餐、午饭和晚饭等餐饮服务,截止案发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10530元,违法所得1053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530元,并处罚款158000元。
04 台山市煌嘉喜宴饮食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
标签含有虚假内容案
2020年9月14日,当事人外购60盒单黄白莲蓉月饼进行销售,经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上述产品标识标注的生产企业为虚假信息,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5580元,违法所得651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51元,并处罚款150000元。
05 鹤山市沙坪佰二信商店
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品案
2021年5月13日,当事人购进本地鸭蛋产品12.2kg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恩诺沙星(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为170.31元,违法所得为19.03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销售使用国家禁用兽药恩诺沙星(家禽产蛋期禁用)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鹤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8月6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日期:2021-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