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通气会。会上,贵州省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侵权假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市场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净化消费市场,维护广大消费者权益,才能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
2021年以来,全省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重要指示批示和对贵州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在全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立足我省实际,强化责任担当,认真抓实各项工作,以侵权假冒多发的领域和产品为重点,深入推进各领域各行业专项治理,侵权假冒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市场营商环境持续好转。
今年以来,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聚焦重点领域,深化重点治理,强化协同联动和行刑衔接,持续加大打击力度,案件查办数、罚没金额等大幅上升,“双打”工作成效显著。
2021年前三季度,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5062件,同比上升32.2%,罚没金额2475.75万元,同比上升35.57%,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7件,同比下降10%;全省公安机关共计破获侵权假冒案件147件,同比下降36.36%,抓获犯罪嫌疑人245人,同比下降17.23%,涉案金额12820.34万元,同比上升154%;全省检察机关共计批捕侵权假冒相关案件137件,同比上涨25.67%,批捕210人,同比上涨12.3%,起诉案件183件,同比上涨20.39%,起诉351人,同比上涨27.17%;全省审判机关共计受理案件225件,同比上涨2.74%,审结案件172件,同比上涨26.47%,判决人数266人,同比下降4.32%。
2021年前三季度,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共计立案查办侵权假冒案件3299件,同比上升76.7%,罚没金额1897.86万元,同比上升34.04%,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20件,同比上升122.22%。
贵州省“双打”典型案例(部分食品案例)
案例二:李应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基本案情: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李应梅在遵义市汇川区团泽镇团泽居合兴组经营小吃店,销售牛肉粉。为增加收入,其在汤料包中加入罂粟壳进行熬煮,作为牛肉粉汤料,销售牛肉粉。2020年8月6日,被遵义市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提取牛肉粉汤料。经检测,李应梅经营的牛肉粉汤料中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等非食品原料成分。案发后,李应梅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本案事实。
公诉和判决:汇川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李应梅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以李应梅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汇川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应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禁止被告人李应梅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三、被告人李应梅支付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0.3万元。四、被告人李应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媒体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五: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特殊标志侵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天瀑龙泉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佰露云”牌瓶装饮用水标签上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擅自使用与“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特殊标志近似文字、图形,其行为属于特殊标志侵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标识特殊标志予以核准登记。根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关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签上印有“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字样的“佰露云”牌瓶装饮用水2043瓶,罚款0.7万元人民币。
案例六:王锡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王锡梅副食店销售的一品红花郞酒150件(24瓶/件)和小郞酒5件(24瓶/件),经鉴定属侵权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黔东南州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2万元。
案例七: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飞、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刘忠贵、郑军祥、陈刚、陈小飞、张建东、张伍琼、陈叶飞、胡再聘、周清政、王华容、蒲青琼、陈举、陈敏未经权利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3月查获假酒1993件(6瓶装,500ml/瓶,飞天牌,带杯),共11958瓶,非法经营数额1792.5万元。2019年4月查获包装工具、大量包装材料以及已包装好的假冒贵州茅台酒2576件,共15456瓶,非法经营数额2316.85万元。非法经营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公诉及判决:从江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忠贵等12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出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从江县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判决:1、被告人刘忠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100万元。2、被告人郑军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3、被告人陈刚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4、被告人陈小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5、被告人张建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6、被告人陈叶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7、被告人胡再聘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8、被告人周清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9、被告人陈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0、被告人张伍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11、被告人王华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2、被告人蒲青琼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3、被告人陈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14、扣押在案的赃物和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侵权假冒典型案例的发布,一方面是通过案件的查处,有效震慑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分子,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实现查处一个案件、示范一类行为、引领一个行业的作用。以案为鉴,贵州省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经营者:诚信经营才是人间正道;打击侵权假冒,我们一直在行动!
日期:202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