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由北湖区检察院起诉的李某、李某某、李某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李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开庭审理,要求被告召回并依法销毁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支付10倍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70890元人民币、2倍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药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14750.2元人民币,并在市级媒体上或者以网络直播的方式公开赔礼道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北湖区法院支持。
2018年5月-2020年7月,李某从不明渠道处购进了一批制作性保健食品、避孕套的原料及生产设备,并将原料及生产设备托运至郴州市北湖区安康新村43栋、43栋B的自建房内开始生产“Viagra”(中文名“万艾可”,俗称“伟哥”)、假冒杜蕾斯、冈本系列避孕套以及“德国增大延时丸”“极品金伟哥”等性保健食品。2019年5月,李某雇佣李某某在该自建房内生产上述三类产品,李某、李某某在生产性保健食品和“Viagra”过程中,将“西地那非”(系保健食品中禁止添加的物质)掺入面粉中予以销售。上述三类产品主要销往北京、河北等地。2019年9月至2020年7月期间,李某兵在郴州市北湖区安康新村42栋的自建房内,将 “西地那非”粉末掺入面粉中,制作胶囊、片剂等半成品,并将其制作的胶囊、片剂等半成品用“鹿血片”“金伟哥”“牛蒡”等性保健食品的外包装装盒,然后将上述性保健食品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通过中通等快递销往北京、河北等地。
公安机关分别对李某、李某某、李某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李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立案侦查,该案移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立即对该案同步进行公益诉讼立案审查,经过阅卷、调取证据等工作,发现李某、李某某、李某兵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召回产品、赔偿责任及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符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北湖区检察院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期满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将案件起诉到北湖区法院。考虑到李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未销售的假药价值为653367.1元人民币,查实的已销售假药价值仅为4008元人民币,与事实不符,且被告具备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意愿和能力,经过诉前磋商,庭中调解,最终提出要求被告支付10倍已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70890元人民币、2倍已销售和未销售的假药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1314750.2元人民币的诉讼请求,并进行了法律宣传工作, 三被告均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积极赔偿。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并进行公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检察官寄语:
食品、药品安全影响着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健康。食用西地那非容易出现头晕、鼻塞、消化不良以及一过性的视觉异常,严重的会出现心绞痛、头晕、恶心等症状,并有可能导致死亡等不良反应。检察机关将继续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药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为,杜绝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流向市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 的安全。
日期:2021-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