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克江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5月5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伙同朱某(已判刑)在规定的禁渔期、禁渔区内携带电捕鱼设备在桃江县桃花江镇青山村桐车湾组小水闸处至鹅公桥电排地段非法捕捞半小时,被桃江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扣押其渔获物共计6尾(草鱼2尾,鳊鱼4尾),共5公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于2021年3月2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力捕鱼方式非法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日期:202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