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13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1〕1488号),涉及宁夏自治区2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永宁县望远镇海峰白条鸡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永宁县望远镇海峰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乌鸡是2021年7月27日从宁夏伊玟鲜农贸有限公司购进,并提供了宁夏伊玟鲜农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进货票据一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一张,购进数量为8.2KG,价值221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涉案乌鸡,但在接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涉案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将处置情况予以通告。
二、永宁县望远镇谢荣白条鸡店经营的乌鸡
(一)抽样基本情况。2021年7月28日,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永宁县望远镇谢荣白条鸡店销售的乌鸡(生产日期为2021年7月15日)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合格。
(二)现场调查情况。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该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乌鸡是从宁夏翎兰鲜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1公斤,销售价为28元/kg,涉案金额308元。
(三)核查处置情况。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涉案乌鸡,但在接到检验报告时该批涉案乌鸡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待核查处置完毕后再将处置情况予以通告。
三、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投诉举报。
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