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进一步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11月5日,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付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一案在普安县法院开庭审理,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经查,2017年至2018年期间,普安县某乡镇一些村民喂养的牛、马连续死亡,死因不明,叶某付为谋取利益,在明知死亡的牛、马死因不明且未经检验检疫的情况下,先后从叶某伦等农户手上收购死牛6头、死马1匹,收购后剥皮去内脏,使用三轮车将其拉到临近乡镇销售给他人食用,共获取非法利益1000余元,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权,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付以谋取利益为目的,无视国家对食品安全的管理规定,购买死因不明的牛、马加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到案后,叶某付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叶某付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金21000元,上缴国库,并在州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下一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将持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打击和预防并重,筑牢食品安全防线,共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日期:2021-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