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全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宣城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向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食品案
2021年2月8日,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汪溪办事处工作人员举报,对向某在汪溪办事处农贸市场内的经营摊位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猪肉没有有效检疫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将暂未销售的无检疫证明的猪肉予以查封。经调查,2021年2月6日,当事人亲家在汪溪农村宰杀了一头猪,由于自己吃不完,就委托当事人家属把剩余的猪肉放在当事人摊位上进行销售。案涉猪肉共计44.2斤,货值金额为1060.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猪肉44.2斤、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
泾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泾县某日杂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泾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及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5箱(每箱6瓶,合计30瓶)标注由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别并出具辨认意见,认为当事人所售上述白酒为假冒“剑南春”白酒,侵犯了“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是从阿里巴巴平台进货,没有票据,也没有其他可以证明当事人已经销售或者库存的侵权产品来源的票据。除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的5箱白酒外,当事人还以365元/瓶的价格向他人销售了4箱(每箱6瓶)侵权“剑南春”白酒。当事人销售侵权白酒的违法经营额为19345.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泾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53瓶侵权“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罚款人民币38690元的行政处罚。
三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家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8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德县卢村乡某农家乐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吧台内待售的3瓶百威雪津啤酒有限公司(22)生产的“雪津啤酒”,生产日期:20200621GA,保质期:9个月。上述食品在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津啤酒”货值金额为人民币15元。因当事人未建台账,据当事人陈述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
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卢某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和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4月8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橙子(购进日期:2021-04-04)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经查明,涉案批次橙子是当事人于2021年4月4日从宣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某店铺购进的,购进数量为5Kg,购进价格为8元/Kg,销售价格为12元/Kg,截至2021年4月30日,上述橙子已经全部对外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橙子的货值金额为50元,违法所得为20元。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橙子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也未保存相关进货凭证,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橙子的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
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产店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1年5月17日,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冷库中发现有3箱产地为:印度、品名为:冻带鱼B级的冷冻带鱼进购前24小时内未如实向县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且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对以上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查明,冻带鱼B级(生产日期:2021年2月27日,保质期:24个月,规格(型号):10公斤,产地:印度)是当事人于2021年5月14日从南京小王水产品经营部进购的,一共进购了3箱,剩余3箱被扣押,进购价110元/箱,销售价120元/箱。以上进口带鱼的货值金额为360元,无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3500元的行政处罚。
六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无证无照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案
2021年2月1日,宣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相关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吴某生产加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从事豆制品(干子)生产加工,且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证照。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并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情况下,从事豆制品(干子)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的干子外包装标注的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厂和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宣味茶干厂均未经核准登记,为虚假厂名。当事人制作干子成本价均为1.3元/袋,销售价均为1.5元/袋。至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标注有宣城市恒康豆制品厂水阳干子5000袋,生产标注有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宣味茶干厂宣味水阳干子4500袋,生产尚未标注厂名厂址半成品水阳干子225袋,除被该局现场查封的干子外,其余均已销售。当事人共无证无照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干子货值金额为14587.5元。违法所得为1850元。另经抽样检验,宣味水阳干子(标注有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宣味茶干厂)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合格。上述不合格宣味水阳干子(标注有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宣味茶干厂)当事人共生产了100袋,已销售45袋,制作成本价为1.3元/袋,销售价格为1.5元/袋。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宣味水阳干子货值金额为150元,违法所得为9元。
宣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859元、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干子250袋、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
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查处黄某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2021年8月5日,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宣城市区宣狸路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实施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要求,从南京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进口冷链食品(冷冻去骨牛脖肉、原产地巴西)104公斤,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87公斤,售价每公斤50元,违法所得304.5元。宣城市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将当事人未执行进口冷链食品提前报备的违法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
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精米厂生产净含量不合格的定量包装的商品案
2021年3月30日,广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组织对当事人生产的产品进行计量抽样,商品名称:世祥大米,标注净含量:10.5kg,生产日期:2021年3月29日,抽样基数:180包,抽取样品:50包。2021年5月10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商品量/商品包装计量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该检验批的净含量标注合格,净含量不合格”。经调查,当事人产品净含量不合格主要是计量器具老化,灵敏度降低所致。上述抽样批次的世祥大米共生产了180袋,每袋的销售价格为41.58元,货值金额为7484.4元,截止2021年5月10日,上述抽样批次的大米已经全部销售完,无库存。当事人在该局抽样检查后,主动调试器具,并且安排专人定期校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计量培训,做好员工培训记录。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广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4968.8元的行政处罚。
十
宁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土菜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0年12月18日,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当事人自用车辆上有“牛栏山”陈酿白酒477瓶,在店铺货架上有“牛栏山”陈酿白酒2瓶,经“牛栏山”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并出具辨认意见,认定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为假冒侵权商品。经查明,涉案“牛栏山”陈酿白酒是当事人从淘宝网上购得。当事人在采购上述涉案白酒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也未向供货商索取上述涉案白酒的合法进货发票或者货款收据。当事人不能证明所经营的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是自己合法取得且不能说明提供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宁国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白酒479瓶、罚款人民币14055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