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部分地区发生疫情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全省市场监管部门立足价格监督检查职能,迅速开展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打击不明码标价、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确保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自10月18日以来,全系统共现场纠正问题2178起,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644份,办理价格违法案件360件。根据全省案件查办情况,现公开曝光第二批价格违法典型案件。
案件1
10月26日至27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兰州正大卜蜂贸易有限公司(旗下的“正大优鲜”连锁超市)在销售生猪产品过程中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21年10月19日至10月24日期间,当事人在销售生猪产品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477.24元、罚款107386.2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
10月27日,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临泽县优客尚品生鲜超市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蔬菜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临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
10月27日,张掖市临泽县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临泽优粮生鲜超市在销售蔬菜过程中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销售蔬菜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临泽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
10月26日,庆阳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庆阳新好又多商贸有限公司好又多超市兰州西路店销售的芹菜、大白菜、香菇等蔬菜价格涨幅较高,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1年10月17日至10月26日期间,在销售部分蔬菜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和《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庆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9292.75元、罚款29646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
10月26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天水宝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十一分店在销售口罩过程中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抬高零售价格销售N95“雪晴缘”牌医用防护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
10月26日,天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秦州区惠民堂药店在销售口罩过程中涉嫌哄抬价格,遂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抬高零售价格销售“拾玖卫”牌医用外科口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天水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7.2元、罚款2886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