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和食用农产品2类食品1938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923批次,不合格样品15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食品涉及农兽药残留、质量指标不达标、微生物污染、其他污染物污染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问题:
一、农兽药残留
(一)阿克苏市姚林广蔬菜店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和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阿克苏世纪太百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鄯善县周瑞华豆制品摊销售的豆芽(黄),6-苄基腺嘌呤(6-BA)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哈密市工人市场魏大权蔬菜摊销售的韭菜,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焉耆县小宋果蔬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北郊路春天里市场南17、18号的伊州区挑姐粮油店销售的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七)墨玉县露珠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其他污染物污染
(一)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A4-666号的沙依巴克区平川路阿波海鲜大排档馆使用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被抽样单位地址为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川路33号新北园春市场A4-4外、A4-2-07、08号的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合合快餐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赛江南鸭血粉丝店使用的餐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昌吉市徐哥喜盅盅火锅店使用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一)乌苏市怡兰快餐店加工自制的炸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伊宁市客品捞一碗牛肉面馆加工自制的炸油香,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阿勒泰市马和金陵灌汤包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四)库车阿克阿麦提快餐店加工自制的油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处理;及时将风险防控措施和核查处置情况向社会公示。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附件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1 部分不合格项目小知识.docx
附件2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3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xlsx
附件4 餐饮食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附件5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xls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日
日期:2021-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