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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识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2013-02-26 卫生部423
核心提示: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

卫办监督函〔2013〕140号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你中心《关于绿色食品标签标注问题的请示》(中绿科〔2012〕1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10规定,预包装食品(不包括进口预包装食品)应标示产品所执行的标准代号。标准代号是指预包装食品产品所执行的涉及产品质量、规格等内容的标准,可以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或其他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规定,企业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即表明企业承诺该产品符合绿色食品标准。企业可以在包装上标示产品执行的绿色食品标准,也可以标示其生产中执行的其他标准。

  专此函复。

  卫生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2月16日




日期: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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