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标准检验局发布经标二字第10220010190号令,订定发布"外销食品及饲料厂场危害分析重要管制点管理系统验证基准"全文28点,并自即日生效。如下:
壹、食品(饲料)工厂卫生规范
一、厂区环境卫生管理
(一)地面应随时清扫,保持清洁,不得有尘土飞扬。
(二)排水系统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不得有异味。
(三)禽畜、宠物等应予管制,并有适当的措施以避免污染食品。
二、建筑与设施卫生管理
(一)墙壁、支柱与地面:地板、墙面与门板应使用无毒、可清洗、不会渗透、不具吸附力的材料并保持在完好状态,必要时厂商应对所使用的材料提出适合左证数据。应保持清洁,不得有纳垢、侵蚀或积水等情形。必要时应设置地面排水系统。
(二)楼板或天花板:天花板或屋顶的内部表面应固定、完整,并应保持清洁,不得有长霉、成片剥落、积尘、纳垢等情形;食品(饲料)暴露的正上方楼板或天花板不得有结露现象。
(三)出入口、门窗、通风口及其它孔道:应保持清洁,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设施。
(四)排水系统:排水系统应完整畅通,不得有异味,且废水不得由清洁度低的区域流向清洁度高的区域,避免污染的危害发生。排水沟应有拦截固体废弃物的设施,并应设置防止病媒侵入的设施。
(五)通风:应通风良好,无不良气味,通风口应保持清洁。作业场所需设置自然或适合的机械通风设备。通风系统应设有过滤器和其他可立即替换的设备。应避免机械气流从污染区流向干净区。
(六)窗户和其它通风设备应避免灰尘的累积及入侵。必要时需加上容易清洗的纱窗。在食品生产过程必须紧闭窗户。
(七)作业场所应维持适当的维修、清洁或消毒,使空气的污染减到最小,并使所有制造过程能符合卫生标准。
(八)配管:配管外表应保持清洁,并应定期清扫或清洁。
(九)场所区隔: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应加以有效区隔及管理。凡依流程及卫生安全要求而设的不同性质的作业场所,应个别设置或加以有效区隔或隔离,并保持整洁。
(十)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以避免污染食品(饲料)。一般场所照明度应达到一百米烛光以上,工作台面或调理台面应保持二百米烛光以上;使用的光源应不致于改变食品的颜色。
(十一)病媒防治:不得发现有病媒或其出没的痕迹,并应实施有效的病媒防治措施。
(十二)应具有足够空间供安置设备与食品(饲料)器具、设置卫生设施、贮存原材料,以维持卫生操作及生产安全食品(饲料)的需要。
(十三)应于适当的地方设置足够数量的厕所。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厕所的设置地点应防止污染水源。
2.厕所不得正面开向食品(饲料)作业场所,但如有缓冲设施及有效控制空气流向以防止污染者,不在此限。
3.厕所应保持整洁,不得有不良气味。
4.应于明显处标示『如厕后应洗手』的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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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