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给消费者普及消费知识,青岛市消保委邀请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孙晓璐律师,为您解读食品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
2021年8月初,王女士从销售商家青岛某贸易有限公司买了一包“牛乳味饼干”。但回到家后,王女士在饼干包装上未找到生产日期,不敢食用。王女士便与商家协商退货赔偿事宜,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律师点评】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因此,经营经营者不得销售无生产日期产品。王女士可据上述法律要求销售商家退货退款,并可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供稿:消保中心
日期:202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