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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21年第36期)

   2021-10-19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661
核心提示: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31类食品100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982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近期,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等31类食品1000批次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和判定:抽样检验合格982批次、不合格18批次(见附件),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超标、微生物污染、食品添加剂超标、重金属污染、质量指标不达标等。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超标
 
  (一)永嘉县永尚超市销售的四季豆,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苍南县果玉园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三)温州现代农贸城沈汉敏禽肉店销售的乌鸡胗,氯霉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四)黄岩江口综合市场邱来冬摊位销售的鸡蛋,氟苯尼考、地美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台州市路桥区小韩蔬菜商行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路桥中心菜市场王俊敏摊位销售的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微生物污染
 
  (一)杭州萧山宁围街道宋传超副食品店销售的标称建德市紫金滩天然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威锅子食品店销售的标称浙江恒峰农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云峰小京生(花生),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长兴县正大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辛料调味汁,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四)诸暨市岩越山泉门市部销售的标称浙江水益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诸暨市城北黄勇饮用水商店销售的标称诸暨市博通饮用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六)嵊州市土包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嵊州纯手工老面小笼包,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三、食品添加剂超标
 
  (一)温州瓯珍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鱼饼(即食),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安吉徐记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桐乡市石门梅香园食品厂生产的奶油桃干,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四、重金属污染
 
  (一)苍南县灵溪镇大门农贸市场肖银婵摊位销售的姜,铅(以Pb计) 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二)温州市泰顺县利民菜市场陶兆进摊位销售的虾蛄,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
 
  五、质量指标不达标
 
  (一)缙云县缙特土特产商行销售的标称浙江老土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土地”红薯片,酸价(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嵊州市君迪土特产商店销售的标称新昌县农家乐小京生专业合作社生产的小京生(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责成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要求杭州、温州、湖州、嘉兴、绍兴、金华、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杭州、温州、湖州、绍兴、台州、丽水等地市场监管部门督促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以上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关于部分不合格项目的说明.doc
 
     2.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1008.xls
 
     3.食品抽检合格-20211008.xls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8日



日期:2021-10-19
 
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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