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曝光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曝光。
1. 青岛春和满缘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青岛春和满缘餐饮服务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5.2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2.李沧区刘红莲菜馆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当事人李沧区刘红莲菜馆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6.8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3李沧区昌盛果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案:当事人李沧区昌盛果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不符合GB2763-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采购香蕉时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抽检批次的香蕉的进货来源的行为,构成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李沧区昌盛果源水果店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360.9元。
4.李沧区沧口重拾经典火锅店进货时未查验食品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李沧区沧口重拾经典火锅店进货时未查验食品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及一百九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4元。
5.李沧区迎合宏通源酒水批发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当事人李沧区迎合宏通源酒水批发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及相关证明文件,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七百三十三条及一百九十三条、《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9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4元;4、没收1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
6. 青岛晨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当事人生产的白砂糖经检验色值项目不符合其标签标注的GB/T 317-2018中质量等级为一级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4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7. 李沧区中防商街凯凯大王化妆品店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案:当事人经营的韩国进口化妆品“독도토너1025”、“독도로션1025”,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山东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药监规〔2020〕8号}—编码3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독도토너1025”、“독도로션1025”(各一瓶);2.没收违法所得72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日期:2021-10-07